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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王建中:不能只定“結果罪”

    齊魯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王建中分析了我國的《交通法》,認為只有“結果罪”,而忽略了“危險期”。

    王建中說,目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處罰非常輕。“咱們的體系中,交通肇事罪只是結果罪,咱們只對肇事出現的傷亡、重大財產損失的后果作出處罰,對危險期,沒有一個明確規定。”

    “臺灣出臺了‘重大違例義務致交通違法罪’,酒測只要超過規定標準就可以適用這個法,一般就判三到四個月,并且重罰罰金;如果再觸犯,判6個月;如果酒醉致人死傷,再追究其他責任。”王建中認為,不僅要追究后果,只要喝酒測出來就要入刑,應該把危險控制在“萌芽階段”。

    王建中認為,在立法思路上應該改,必須入刑。而且不應僅僅對“結果犯”進行處罰,更應該對這種行為提前處罰,“喝醉酒開車就是犯罪,同時重罰罰金”。

    “并不一定非要等撞死人了才處理。行政處罰的力度也要加大,和將來的刑法相銜接,你實施了這種行為,對道路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脅,就處罰你,這在刑法上要有規定。”王建中提出自己的觀點。

余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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