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中國這個汽車社會的后來者,如果我們的刑法繼續對酒駕袖手旁觀,那便意味著國民將為此付出更加慘重的生命代價,這不符合國家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
把酒后駕車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視為犯罪,盡管有不同的意見,但基本已是主流民意,我們是持贊成態度的。
理由很簡單,酒駕已不是個別現象,已成為汽車社會背景下危害公眾生命安全的大問題,對此,刑法如果不做出必要的回應,就無法滿足我們對公平正義的期盼。在汽車社會快速到來的背景下,一般性的說服教育、一般性的警示,已經很難迅速遏制大面積出現的酒駕現象。常識告訴我們,人們的大多數行為,尤其是那些社會性的行為,主要是由一個社會的政治法律制度塑造的,也就是說,只有現實的政治法律制度,才是改變和塑造人們行為習慣的最后力量。要改變類似酒駕這樣的積習,看得見摸得著的法制力量是效率最高的手段。
如果我們不能盡快修改刑法遏制酒駕,那我們只能等待隨著血的教訓的日積月累,人們的理性能慢慢成熟起來,酒駕行為會慢慢減少,但這將是一個極其漫長的過程。當汽車社會飛速來到眼前的時候,這種等待的代價太大了!歐美和日本的汽車文明發育了上百年的時間,這個發育的過程,不是在自然狀態下進行的,而是有國家力量參與的;那些汽車文明先進的國家,都有嚴格的法律制度懲罰交通違法行為,比如日本的法律對酒后駕駛近乎“零容忍”。對中國這個汽車社會的后來者,如果我們的刑法繼續對酒駕袖手旁觀,那便意味著國民將為此付出更加慘重的生命代價,這不符合國家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
今天的刑法文本中關于交通肇事等方面的條文制定的時候,中國還沒有進入汽車社會,汽車進入家庭似乎還沒有人敢想,就是想,也只是極少數人的事。多少年前,誰能想到如今中等收入者已成了汽車消費的龐大群體,開車上下班,雙休日開車出游?法律制度及時回應社會生活發生的巨大變化,應該是符合法理要求的。況且從本報的調查看,酒駕入刑確已是主流民意,及時啟動法律的修改,也是對民意的尊重。
有專家說,超速行駛、吸毒后駕車等,比酒駕的危害甚至還大,因此,在刑法中單列“酒后駕車罪”這個罪名不合適。其實這只是個技術問題,是使用這個罪名,還是用其他的表述涵蓋這種罪名,相信法學精英們有辦法解決這個問題。我們關心的不是這些技術問題,而是酒駕者是不是只有等到撞死了人刑法才去過問。
普遍遵守公共生活規則這種現代公民品質的發育,離不開健康的法律制度環境,這就是我們支持“酒駕”入罪的理由。
把酒后駕車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視為犯罪,盡管有不同的意見,但基本已是主流民意,我們是持贊成態度的。
理由很簡單,酒駕已不是個別現象,已成為汽車社會背景下危害公眾生命安全的大問題,對此,刑法如果不做出必要的回應,就無法滿足我們對公平正義的期盼。在汽車社會快速到來的背景下,一般性的說服教育、一般性的警示,已經很難迅速遏制大面積出現的酒駕現象。常識告訴我們,人們的大多數行為,尤其是那些社會性的行為,主要是由一個社會的政治法律制度塑造的,也就是說,只有現實的政治法律制度,才是改變和塑造人們行為習慣的最后力量。要改變類似酒駕這樣的積習,看得見摸得著的法制力量是效率最高的手段。
如果我們不能盡快修改刑法遏制酒駕,那我們只能等待隨著血的教訓的日積月累,人們的理性能慢慢成熟起來,酒駕行為會慢慢減少,但這將是一個極其漫長的過程。當汽車社會飛速來到眼前的時候,這種等待的代價太大了!歐美和日本的汽車文明發育了上百年的時間,這個發育的過程,不是在自然狀態下進行的,而是有國家力量參與的;那些汽車文明先進的國家,都有嚴格的法律制度懲罰交通違法行為,比如日本的法律對酒后駕駛近乎“零容忍”。對中國這個汽車社會的后來者,如果我們的刑法繼續對酒駕袖手旁觀,那便意味著國民將為此付出更加慘重的生命代價,這不符合國家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
今天的刑法文本中關于交通肇事等方面的條文制定的時候,中國還沒有進入汽車社會,汽車進入家庭似乎還沒有人敢想,就是想,也只是極少數人的事。多少年前,誰能想到如今中等收入者已成了汽車消費的龐大群體,開車上下班,雙休日開車出游?法律制度及時回應社會生活發生的巨大變化,應該是符合法理要求的。況且從本報的調查看,酒駕入刑確已是主流民意,及時啟動法律的修改,也是對民意的尊重。
有專家說,超速行駛、吸毒后駕車等,比酒駕的危害甚至還大,因此,在刑法中單列“酒后駕車罪”這個罪名不合適。其實這只是個技術問題,是使用這個罪名,還是用其他的表述涵蓋這種罪名,相信法學精英們有辦法解決這個問題。我們關心的不是這些技術問題,而是酒駕者是不是只有等到撞死了人刑法才去過問。
普遍遵守公共生活規則這種現代公民品質的發育,離不開健康的法律制度環境,這就是我們支持“酒駕”入罪的理由。
余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