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預防處:參加政府招標,須出具是否行賄犯罪證明
2011-09-08 16:57:00 尹玉濤 來源: 大眾網 我要評論
[提要] “為什么參加政府招標的企業,必須由檢察機關出具的是否有行賄犯罪的證明?”針對這一不少網友關心的問題,青島市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處車清華處長表示,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遏制和防范職務犯罪,打擊商業賄賂犯罪。
大眾網濟南9月8日訊(記者 尹玉濤)“為什么參加政府招標的企業,必須由檢察機關出具的是否有行賄犯罪的證明?”針對這一不少網友關心的問題,青島市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處車清華處長表示,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遏制和防范職務犯罪,打擊商業賄賂犯罪。
今天上午,不少網友發帖子詢問:“為什么參加政府招標的企業,必須由檢察機關出具的是否有行賄犯罪的證明?”車清華回答說,該規定實施的目的是為了充分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作用,遏制和防范職務犯罪,打擊商業賄賂犯罪,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服務和凈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在與網友的交流中,不少網友對檢察院預防職務犯罪的范圍和不清楚。對此,車清華解釋說,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犯罪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犯罪。
目前,檢察機關預防犯罪的職能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開展法制教育、法律宣傳和咨詢、促進社會預防的形成;二是充分發揮檢察建議的作用,積極有效地開展個案預防,達到“辦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目的;三是深入分析研究職務犯罪的規律,推動系統預防,通過分析職務犯罪的形成的原因、特點、規律、機制,指出在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四是增強防范和控制能力,實施重點預防,加強預防職務犯罪經驗的探索和總結,落實監督管理的防范措施,推進法制、體制、機制的改革和完善。
車清華介紹說,偵防一體化是指檢察機關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中,把反貪局、反瀆局和預防部門作為一個整體,對其部門職能、崗位責任、工作流程、信息資源、績效考核等執法要素進行優化整合,使三部門在工作中相互融合、互為資源、互為依托、互相服務、共同發展,進而實現檢察機關偵防職能最優化和偵防效果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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