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處:滿七十五周歲一般不會判處死刑
2011-09-08 18:40:00 尹海洋 來源: 大眾網 我要評論
[提要] 今天上午,青島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董以志率領8部門負責人做客大眾網,與網友在線互動。公訴處處長孫友昌針對網友的提問,通俗易懂地為網友解答。據他介紹,根據《刑法修訂案(八)》之規定,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一般不會判處死刑。
大眾網濟南9月8日訊(記者 尹海洋)今天上午,青島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董以志率領8部門負責人做客大眾網,與網友在線互動。公訴處處長孫友昌針對網友的提問,通俗易懂地為網友解答。據他介紹,根據《刑法修訂案(八)》之規定,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一般不會判處死刑。
在交流中,公訴處處長孫友昌認真查看了網友的提問,并對問題進行歸納總結,“這幾個是關于《刑法修訂案(八)》的,這兩個問題是問審理程序的”。在與檢察長董以志共同回答了網友關于聶磊涉黑案的相關問題后,孫友昌又趕緊讓工作人員協助他回復網友對公訴處提出的其他問題。
在眾多問題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案(八)》受到了網友的廣泛關注。為了能給網友盡可能詳盡的回答,孫友昌手里一直捧著一本《刑法修訂案(八)》,里面很多內容已被他勾勾畫畫很多遍了。
網友“你是我的閨蜜”問公訴處,現在老人犯罪時候不判死刑了?孫友昌解釋說,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他進一步闡述,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一般不會判處死刑,但是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也可以判處死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是指以令人發指的手段,如以肢解、殘酷折磨、毀人容貌、摘除人體器官等慘無人道的手段指使被害人死亡的。“這主要是體現了國家對老年人的人道主義關懷,這一點還表現在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符合緩刑條件的,應當宣告緩刑。”孫友昌解釋說。
關于《刑法修訂案(八)》的一系列問題,孫友昌都作出了細致的回答,對新增危險駕駛罪、新增逃避支付、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等規定都進行了詳盡地講解。互動交流中,孫友昌對問題的歸納后,從不同方面共回復了19個網友問題,使公訴處成為當天回答問題最多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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