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周海嬰上書胡耀邦 追討魯迅著作稿酬
2011-04-07 15:53:00 潘東 來源:深圳新聞網
核心提示:1980年12月,周海嬰寫信給胡耀邦,提出了追索魯迅著作稿酬的要求。理由:需要一大筆錢,“送高考未被錄取的孩子出國半工半讀。”1981年3月下旬,人民文學出版社收到周海嬰的一封信。信中說:“請將歷年來魯迅書籍的版稅、稿費予以結算。”
持有與王朔相同觀點的作家,現在已經有一個大的群體。他們認為,作家是應當靠稿酬吃飯的,但這有個前提——作家能夠靠稿酬吃飯,也就是說,作家能夠通過充裕的稿酬保證生活。得到稿酬,得到與創作成果價值相當的稿酬,是作家生活的需要,同時也是作家的權利。他們正在聯合起來,爭取自己的權利,維護自己的權利。在北京,以海馬創作中心為代表的一批作家,正在明碼標價地推銷自己的作品。在上海,一個以影視劇作家組成的“創作聯盟”統一了自己與使用者談判的稿酬標準:電影劇本每部15000元,電視劇劇本每集不少于10000元。聯盟不允許任何一位成員單方面以低于這個標準的價格與使用者成交。
對這種情況,那些如今已不能走紅的老作家懷著十分復雜的心理。在他們創作的旺盛期,有誰敢這樣明目張膽地索要稿酬?別說是明碼標價地談判,即使是稍稍流露一點愿望,也會被指責為創作動機不純、資產階級名利思想作怪呀!那時候,他們不敢認為這是自己的權利,甚至也意識不到自己有這種權利。權利被抹殺了,被剝奪了,他們倒認為是應當的,是有利于思想改造的,是有利于成為社會主義新人的。如今,他們手中的筆已澀了,鈍了,想掙點稿酬已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眼看著一些年青作家靠稿酬過上了好日子,他們真是又羨慕又嫉妒,又后悔又無奈,又抱怨又悲憤,他們恨那個剝奪了自己經濟權利的荒唐時代。
那個時代對作家經濟權利的剝奪,造成了一些歷史悲劇,也遺留下許多難結的舊案。
繼承權,是作家經濟權利的一部分。按照現行的著作權法,作家版權的保護期限保持終生及逝世后50年,也就是說,即使作者本人已經遠去,其子孫們仍然可以在這個期限內領取其作品發表、再版時應得的稿酬。
然而,在過去的幾十年里,幾乎沒有一個作家的繼承人享受過這樣的待遇。沒有誰賜予他們這種資格,他們也不敢提出這種要求。即使他們萌生過這種念頭,也會被當作資產階級思想苗頭,遭到扼殺或干脆自我扼殺。
每個繼承權糾紛案都是一頁復雜的歷史。
魯迅著作權糾紛案就是如此。
周海嬰是在法院向著作權人敞開大門的第一年,就走向了法庭的。
他要追索的當然不是自己的著作稿酬,而是作為法定繼承人對魯迅著作稿酬的享有權。
魯迅在天之靈一定不會想到,他的那些不朽著作會在幾于年后惹起一場稿酬風波。
這案子說起來話也長了。
1980年12月,周海嬰寫信給胡耀邦,提出了追索魯迅著作稿酬的要求。理由:需要一大筆錢,“送高考未被錄取的孩子出國半工半讀。”
1981年3月下旬,人民文學出版社收到周海嬰的一封信。信中說:“請將歷年來魯迅書籍的版稅、稿費予以結算。”
這可是一筆巨款。歷年來的魯迅著作版稅、稿費加起來,約有四十萬元。其中三十萬元存在人民文學出版社,四萬元已上繳國庫,還有幾萬元存在中國青年出版社和文物出版社。這是已經明確計了稿酬的。如果加上沒有計酬的,那就更是一筆大數目。不過,這些錢不能就這么輕易地退還給周海嬰。除了已上繳給國庫的那四萬元以外,由人民文學出版社存著的三十萬元已經有了使用上的安排:設置“魯迅文學基金”。從1958 年后不再為魯迅著作計酬也是組織上的決定。
這些稿酬并不是沒有給過周海嬰。
但那時,他不收。
早在1952年,人民文學出版社社長兼總編輯馮雪峰就勸說魯迅遺孀許廣平和周海嬰接受稿酬。那時他們說啥也不要。馮雪峰還就此向周恩來總理作過匯報。周總理說:“既然許廣平同志不收,拿出來辦福利事業,辦個幼兒園也好嘛。”
打那以后,一直到1958年,人民文學出版社曾經多次勸說許廣平和周海嬰改變主意接受稿酬,但他們執意拒收。
現在還可以看到當時的一些信件。
1952年4月14日,許廣平、周海嬰聯名寫信給馮雪峰。信中說:
“在偉大的毛主席領導的三反運動之下,使我們有檢討一下自己過去生活的機會,開始了解到過去的許多看法、做法、應當從頭做起。”
“為此,我們特誠懇地請求您幫助我們通知有關方面把我們對普迅著作的版稅以后國內外一概停止支付。這個表示,在今日的學習檢討下,才衷誠向您提出,是因為我們已經明白了不應該不勞而獲的過著享受生活……”
1958年2月20日,許廣平、周海嬰聯名給人民文學出版社王士著寫信說:
“我們不只一次地表示過決心,就是把版權也交給國家。但前些天忽又聽見您談起:出版社還保存著歷年來魯迅著作的稿費,當時我即當面請求迅將這筆稿費,上繳給國家,以作第二個五年計劃開始建設的一磚一瓦之用,千萬不要再耽擱了。惟恐我們口頭說的還怕不夠確切,又使你們謹慎小心地保留下來,故特寫這幾個字……從速了此一件心事。”
許廣平的心事已經了結。但周海嬰的心事卻并未真正了結。現在他重新提出追索稿酬的請求,令人民文學出版社的同志非常意外。
不是有那些信件為證嗎?
周海嬰回答說:那是“三反時寫的”。
那是在“三反”時的“學習檢討”中寫的。那以后的屢次拒絕稿酬,也是在幾乎同樣的政治背景和文化氛圍中做的。
而現在,那個時代過去了,那種政治背景和文化氛圍也散淡了。作為法定繼承人,周海嬰不同意設置“魯迅文學基金”,并聲明對魯迅著作的稿酬“保留自己的支配權”。
當時周揚還在世。經他與其他幾位同志研究,決定滿足周海嬰的要求:將人民文學出版社存的二十七萬元、中國青年出版社存的二萬元魯迅稿酬全部交周海嬰。
1981年9月2日,國家出版局向兩家出版社發文,下達了這一決定。
兩家出版社立即照辦。
至此,人民文學出版社帳面上積存的三十四萬元全部處理完畢:四萬元已上繳國庫,三十萬元付給了周海嬰。
周海嬰提出了進一步的要求:原存稿酬應當計息,繼續結算1958 年以后的稿酬。
這個要求在當時未能實現。
1986年6月,周海嬰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訴狀,訴稱人民文學出版社侵權。
“人民文學出版社拒絕支付1958年后出版魯迅著作的稿酬,未經我同意即與日本有關部門訂立出版日文譯本《魯迅全集》的合同,侵犯了我的合法權利。要求人民文學出版社支付出版著作的稿酬四萬零一百九十七元和利息,并要求追究人民文學出版社的侵權責任,追索日方出版魯迅著作付給中方的稿酬。”
對此,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認為許廣平、周海嬰將魯迅稿酬贈與國家的行為有效,周海嬰的反悔是不應當的。
判決:人民文學出版社支付周海嬰首次發表的魯迅作品稿酬二百九十七點六元;駁回周海嬰的其它訴訟請求。
周海嬰又上訴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了調解:人民文學出版社向周海嬰補開捐贈書,支付魯迅首發作品稿酬一千二百四十二點二元。
這與周海嬰提出的那個數字相比,太少了。
如果按照現在已經實施的著作權法,公民的著作權保護期為終生及死亡后五十年,周海嬰得到的稿酬應當更多些。但是,很遺憾,這個法出臺太晚了,換句話說,魯迅逝世得太早了。周海嬰及其他許多已逝作者的繼承人沒有趕上今天的好時光。1990年之前,中國沒有著作權法。1984年之前,國家的稿酬規定沒有向已故著譯者家屬付酬的條款。那時候遇到這類糾紛,上級部門的回答是:由出版社權宜處理。應當說,較之其他著譯者家屬,周海嬰已經受到了特殊優待。
如果按照時下人們的價值觀念、人們對稿酬以至金錢的態度,周海嬰也許不會象“三反”時那樣主動拒收稿酬。那時候人們認為那樣做是光榮的,或者雖不認為光榮卻會被形勢逼著去做的。因為“不應該不勞而獲”。很少有人會將其與著作權這三個字聯系起來。
如果按照目前正在逐漸完善的處理著作權的法定程序,將版權以至稿酬上交國家時履行嚴格的手續,類似的糾紛也不會發生。但那時人們很少往法律程序上去想;即使想到了,也沒有什么法定的程序可以遵循。
因此,這案子可以說是一場歷史的悲劇。
人民文學出版社一位深入剖析此案的同志也這樣說:“那些事大部分發生在三十年以前,其間還經過了十年動亂,大部分當事人都已經故去。因此,有些細節已無從考證。更重要的是,我國長期以來法制不健全。在50年代,連一些規章制度也還在初創階級,很不完善。在這種情況下,為三十年前的一樁舊案對薄公堂,不能不說是一個悲劇。”
如果魯迅先生再世,他會對這個案子怎么說呢?也許,他會就此寫出一篇犀利的雜文,對案件作一番深入的解剖和辛辣的嘲諷。我想,魯迅會贊成保護作家經濟權利的,當然不僅為自己和兒孫,更是為了民族和國家。
(來源:書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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