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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張建強案不會再開庭 應該追求其刑事責任

2011-12-20 14:38:00     作者: 李麗、范春生    來源: 新華網  我要評論

關鍵詞: 刑事責任;張建強;受賄罪;開庭審理;非國家工作人員;主從犯;意見
[提要] 遼寧鐵嶺中級人民法院19日開庭審理張建強案和李志民案后,曾參與過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的律師張士忠表示,這兩個案件不會再開庭審理,法院將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判決。

  新華網遼寧鐵嶺12月19日電(記者 李麗、范春生)遼寧鐵嶺中級人民法院19日開庭審理張建強案和李志民案后,曾參與過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的律師張士忠表示,這兩個案件不會再開庭審理,法院將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判決。

  根據媒體和法院披露的信息,張士忠指出了其中的幾個要點。首先,張建強案和李志民案是作為兩個案件在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開庭審理的,兩個案件間沒有關聯。第二,按照媒體披露的信息,“庭審調查結束后,法庭宣布擇期宣判”,意味著兩個案件不會再開庭審理,而將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判決。

  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女子足球管理部原主任張建強涉嫌受賄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張士忠說,從目前被披露的信息看,張建強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與將要審理的裁判陸俊的非國家工作人員犯罪屬共同犯罪,因兩被告人通謀,在執裁比賽中對上海申花SVA文廣足球俱樂部給予關照。

  對于張建強收受上海申花SVA文廣足球俱樂部70萬元的行為未以受賄罪提起公訴,張士忠認為,應該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8年11月20日)中的第十一條追究刑事責任。

  該《意見》第十一條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共同收受他人財物,構成共同犯罪的,根據雙方利用職務便利的具體情形分別定罪追究刑事責任:(1)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2)利用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3)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追究刑事責任,不能分清主從犯的,可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受賄罪”的對象是特殊主體,指國家工作人員。

魏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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