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處:不滿18周歲免除其前科報告義務
2012-06-29 14:07:00 來源: 大眾網 我要評論
[提要] 王春萍說,在工作過程中如果遇到未成年人犯罪必須堅持教育為主,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其前科報告義務。

公訴處副處長王春萍回答網友問題。
大眾網濟南6月29日訊(見習記者 張帆)今天上午,威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馬英川率領八個部門的負責人來到大眾網,與網友進行互動,并回答了網友的提問。王春萍說,在工作過程中如果遇到未成年人犯罪必須堅持教育為主,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其前科報告義務。
不到上午九點,公訴處副處長王春萍就拎著一袋子材料來到了大眾網,參加本期的請問檢察長活動。王春萍說,因為檢察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材料一定要準備齊全以備不時之需。在本期節目開始的幾天前,大眾網就設置了專題論壇,接受網友的提問,王春萍說,她一直關注著網友的提問,這兩天每天都會上網瀏覽,也準備了大量的材料,盡最大的努力解答好網友提出的各種問題。
當看到53樓的網友baddd提出的是有關未成年人的問題時,王春萍說:“我也是一位母親,我理解做家長的難處,每位家長都希望孩子有出息,不走歪路,所以這個問題一定要好好回答。”
網友baddd問,他朋友的兒子今年16歲,偷拿了同寢室的手機,大概一千七百多元,后來該同學報案,他已經把偷來的東西物歸原主,但公安還是把案子送到了檢察院。這個孩子平時學習很好,如果判了刑他將來沒法進入社會,他已經認識到錯了,能不能對他不起訴,還是未成年有沒有可能?
王春萍回答,檢察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須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執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1)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贓、退賠的;(3)主動投案的;(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這個案子的當事人是未成年人,盜竊數額剛剛達到1000元的立案標準,主動退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可不作為犯罪處理,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隨后,王春萍補充到:“另外,未成年人犯罪率高是當前社會面臨的一個現實問題,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不能只是加重懲罰,而應從教育和社會環境治理著手,消除可能對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響的因素。剛剛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其前科報告義務。該規定有利于他們擺脫犯罪記錄的影響,防止被‘標簽’化,有利于他們重新回歸社會。”
在與網友的互動中,王春萍發現市民們對于出庭作證的問題特別感興趣,有好幾位網友詢問的問題都有關于此。
網友mima1234問,證人一定要到法庭上去作證嗎?不作證有什么后果?他很擔心作證影響以后,所以問到:“我可以不到法庭上么?”
王春萍說,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雙方質證,法庭會根據案情的實際需要來決定該證人是否需要出庭。將于明年實施的新刑訴法對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的情況作了進一步明確,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可以強制其到庭,情節嚴重的,可以訓誡或者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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