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評:能否給民間收養孤兒留道口子?
幾天前,河南省蘭考縣一處棄嬰收養所發生火災,不僅奪去7個孩子的生命,也燒出了政府社會救助的不足和民間收養的無奈。對于當事人袁厲害的個人收養行為不管是褒譽還是質疑,都繞不開的一點就是“合情合理但不合法”。那么,既然民政部門的兒童福利機構不足,那法規能不能給民間收養留道口子?
韓元俊
幾天前,河南省蘭考縣一處棄嬰收養所發生火災,不僅奪去7個孩子的生命,也燒出了政府社會救助的不足和民間收養的無奈。對于當事人袁厲害的個人收養行為不管是褒譽還是質疑,都繞不開的一點就是“合情合理但不合法”。那么,既然民政部門的兒童福利機構不足,那法規能不能給民間收養留道口子?
發生大火的蘭考縣沒有一所孤兒院或者福利院。據民政部披露的信息,我國現有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即“孤兒”)61.5萬名,但是由民政部門兒童福利機構養育的孤兒僅有10.9萬名。多數縣(市、區)沒有專門的兒童社會福利機構,民政部門收養能力不足可見一斑。
而另一方面,憑一己之力先后收養了超過百名棄嬰和孤兒的袁厲害并非個案。媒體報道的“愛心媽媽”還有河北的王小芬,28年收養30余名棄嬰,山西的楊云仙收養殘障孤兒40余名……這些來自民間的個人力量成為政府“空檔”下的有力補充。
尷尬就在于此,政府力量不足,民間力量“合情合理卻不合法”。依據是未成年人保護法要求對孤兒、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
民政部相關負責人接受記者采訪時也表示,國內外孤兒養育經驗表明,福利機構養育不是最好的方式,近年來各地福利機構探索家庭寄養方式,有利于孤兒回歸家庭、健康成長。
既然如此,在法律層面是否可以給民間收養“留一道口子”?明確民間收養的地位和性質,理順責任關系,完善監督管理體系,將正當的民間收養納入政府兒童福利范疇,不僅能夠避免再次出現袁厲害這樣的民間愛心受到責難乃至不公待遇,更是保障那些棄嬰、孤兒生存權利的有效手段。
事實上,民間收養機構并非完全沒有出路。早在1999年,民政部出臺的《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就指出,“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以孤兒、棄嬰為服務對象的社會福利機構,必須與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共同舉辦”。
這也就是說,袁厲害這種個人收養行為如果按照“個人興辦的以孤兒、棄嬰為服務對象的社會福利機構”來定義在法規上并非沒有依據,只是不符合“必須與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共同舉辦”的要求,并履行相應的手續。
那么我們需要反思的是,袁厲害的個人收養行為持續了25年,收養孩子過百,可是為什么沒有一個明確的身份和地位?在民間收養正名過程中存在哪些障礙?
可喜的是,民政部已經表示,將積極推動修訂完善相關法律制度,進一步鼓勵公民收養。對已成規模的個人和機構的民間收養將與民政部門合辦,由民政部門履行監護責任,通過委托的方式由個人或民間機構撫養。對這類民辦機構,民政部門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同時積極引導慈善資源和社會捐贈,幫助其解決困難,提高養育條件。
責任編輯:李潤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