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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冀中星爆炸案“故意”與“過失”之爭

2013年10月15日 15:34作者:涂銘來源:新華網

“首都機場7·20爆炸案”于15日9時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定,被告人冀中星在公共場所實施爆炸,其行為構成爆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在這起案件中,被告人冀中星是故意還是過失而引發爆炸的爭議,一直備受公眾關注。

  前期積極準備、放任爆炸發生、維權不理性——聚焦冀中星爆炸案“故意”與“過失”之爭

  2013年10月15日 “首都機場7·20爆炸案”一審宣判 冀中星被判刑6年 10月15日,宣判后被告人冀中星被帶離法庭。新華社記者公磊攝

  新華網北京10月15日電(記者 涂銘)“首都機場7·20爆炸案”于15日9時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定,被告人冀中星在公共場所實施爆炸,其行為構成爆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在這起案件中,被告人冀中星是故意還是過失而引發爆炸的爭議,一直備受公眾關注。

  還原案件發生全過程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冀中星因對相關部門的處理不滿,遂于2013年7月20日6時30分許,攜帶裝有自制爆炸裝置及印有“報仇雪恨”字樣傳單的綠色帆布背包,坐著輪椅從山東省鄄城縣乘坐長途汽車前往北京,后于當日15時許抵達北京麗澤橋長途汽車站。

  為規避安檢,被告人冀中星將爆炸裝置捆綁于褲腿內出站。后被告人冀中星乘坐出租車抵達北京首都國際機場三號航站樓二層國際旅客到達B出口。

  18時20分許,被告人冀中星在上述地點拋撒印有“報仇雪恨”字樣的傳單,并取出爆炸裝置雙手高舉,其間,爆炸裝置在冀中星雙手之間來回倒換。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公安分局民警接報警后,于18時23分許趕赴現場對冀中星進行勸說,同時緊急疏散到港旅客。

  18時24分許,被告人冀中星左手引爆自制爆炸裝置,造成其本人“左前臂遠端缺失”(經鑒定為重傷)及左耳耳膜穿孔(經鑒定為輕傷),造成民警韓某“雙上肢、頸部、雙眼爆炸傷”(經鑒定為輕微傷),同時造成爆炸現場秩序混亂,國際旅客到達出口通道緊急關閉。被告人冀中星被當場抓獲。

  控辯爭議焦點:故意還是過失?

  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被告人冀中星是故意還是過失引發爆炸。綜合全案證據,被告人冀中星系故意引發爆炸,并非過失。具體表現在:

  ——被告人冀中星來北京前積極準備,攜帶爆炸裝置乘坐長途汽車抵達北京后,為規避安檢,隱藏爆炸裝置,后乘坐出租車前往機場。冀中星到案發現場后,其先是在現場拋撒印有“報仇雪恨”字樣的傳單,后拿出隱藏的爆炸裝置雙手高舉,并聲稱身上有炸彈,其行為逐步升級。在民警趕赴現場對其進行勸說時,冀中星仍手握爆炸裝置,隨后爆炸裝置即引爆。

  ——從整個行為過程來看,被告人冀中星即便其主觀上沒有直接追求爆炸結果的發生,也是對爆炸結果的發生始終持放任的態度,爆炸結果的發生并不違背其主觀意志。

  ——關于辯方所提本案案發起因系冀中星對相關部門處理其受傷致殘一事不滿,此舉系為了反映訴求、引起關注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公民維權理應通過合法、理性、有序的方式進行,任何人不得以維權為名,侵害他人的合法權利,更不得采取極端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案發起因不影響對本案爆炸罪的認定。

  案發現場聲稱“有炸彈”的情節在量刑時被考慮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冀中星采用極端方式,在公共場所實施爆炸,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危及公共安全,構成爆炸罪。

  被告人冀中星在首都國際機場這一人群密集的公共場所實施爆炸行為,產生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非法攜帶爆炸裝置從山東至北京,該行為本身即違法,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法院在量刑時一并酌予考慮。

  另外,被告人冀中星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故對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冀中星在案發現場聲稱手中有炸彈,讓周圍人遠離,對該情節在量刑時法院酌情予以考慮。

  綜上,法院根據被告人冀中星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被告人冀中星當庭未表示是否上訴,稱需要隨后考慮。

原標題:聚焦冀中星爆炸案“故意”與“過失”之爭

初審編輯:劉寶才
責任編輯:見習編輯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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