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傳遠:加強企事業(yè)單位"個人信息安全"工作
2013年12月24日 13:39來源:
個人信息安全,2008年8月25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增加條款,對國家機關、電信、交通、教育、醫(yī)療、金融等單位工作人員非法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加以嚴懲,違法者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該法律的出臺明確了國家單位泄露個人信息的法律責任,對這些泄露他人信息的不法分子起到了很大的威懾作用,但是由于該類案件取證困難,同時由于該法律沒有將商家包含在約束范圍內,所以個人信息泄露的情況并沒有得到太大改善,現狀是醫(yī)院將信息泄露給嬰兒食品的推銷商,房產開發(fā)單位將個人信息透露給裝修公司,學校將學生信息泄露給考學輔導機構等等。
近年來,個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況已經越來越嚴重。個人信息的泄露給市民的正常生活帶來了各種威脅,擾亂了市民的正常生活秩序,侵犯了公民的個人隱私,有的甚至威脅到了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利用電話或短消息詐騙錢財得手案件出現了不少,相當一部份人收到了垃圾短信息的擾亂。
個人信息安全,2008年8月25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增加條款,對國家機關、電信、交通、教育、醫(yī)療、金融等單位工作人員非法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加以嚴懲,違法者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該法律的出臺明確了國家單位泄露個人信息的法律責任,對這些泄露他人信息的不法分子起到了很大的威懾作用,但是由于該類案件取證困難,同時由于該法律沒有將商家包含在約束范圍內,所以個人信息泄露的情況并沒有得到太大改善,現狀是醫(yī)院將信息泄露給嬰兒食品的推銷商,房產開發(fā)單位將個人信息透露給裝修公司,學校將學生信息泄露給考學輔導機構等等。
個人信息安全保護工作僅僅要靠法律的威懾作用和事后追究法律責任的手段是不夠的,應該應加強企事業(yè)單位“個人信息安全”工作,保護公民個人隱私:
一、建議省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在目前國家尚未出臺個人信息(隱私)保護法的情況下,出臺《山東省企事業(yè)單位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以規(guī)范我省個人信息收集、保存和利用的行為,有效保護公民個人信息,保障公民的個人信息權利。
二、建議設立專門的信息資源管理機構,對使用私人信息的社會團體或個人進行嚴密監(jiān)管。政府部門、企業(yè)或個人要收集他人信息資料必須向信息資源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獲得許可證后方可進行,使用私人信息只能用于某種特定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更不能用于非法牟利。
三、建議簽訂個人信息保密協(xié)議,保護個人信息不被利用。商場、地產開發(fā)商、中介、保險公司等可以大量接觸到個人信息的單位應與本單位員工簽訂《客戶信息保密協(xié)議》,并約定違約責任,從源頭上防止業(yè)主的個人信息遭泄露。任何單位需要收集客戶信息的時候,必須與客戶簽訂個人信息保密協(xié)議,讓單位也背負上保護個人信息的責任。
四、建議加強個人信息保護的行業(yè)自律,可以先制定個人信息處理的標準,提倡大家依標準處理個人信息。行業(yè)協(xié)會應對各行業(yè)自律和他律,如在表格的備注欄寫上:我們承諾不會出售、出讓這些信息給任何商業(yè)利益行為使用。把這樣的條款作為硬性指標寫入備注,作為必須執(zhí)行的底線。
五、建議加強宣傳力度,提高公眾的個人防范意識。在填寫各類個人資料表時,應同時附加一個“保密條款”,約定該信息的使用范圍以及違約責任。對于雜志、廣告等商家填表促銷贈送商品的行為謹慎從事,當你詳細填完信息調查表,你的重要個人信息就處于被泄露的關口。
初審編輯:
責任編輯:楊憲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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