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傳遠:關于土地變現,助農民貸款的建議
2013年12月24日 13:58來源:
建議政府相關部門開展農村住房抵押貸款試點工作。農村住房抵押貸款以農村住房所有權人為服務對象,符合條件的自然人,可以以本人或第三人的農村住房做抵押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金融機構經審核,并到政府相關部門進行價值評估后,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由政府相關部門出具登記證明。申請人可從金融機構獲得信貸資金用于創業和發展再生產。
近幾年,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尤其是土地流轉速度加快,種糧大戶、家庭農場、合作社等多種形式的農村經營實體逐漸增多,農民已經有了強烈的金融需求,普遍存在短期貸款的需要。2013年12月召開的全省經濟工作會議明確提出“努力解決農民貸款難問題”和“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因此建議政府:
一、農民手中最大的財產就是土地。因此建議政府相關部門加快推動宅基地確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切實增強農民土地的變現能力,以解決農民貸款“抵押物”的問題。
二、目前農民貸款主要來源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和郵政儲蓄銀行。因此建議政府,在推動農村信用社銀行化改革的同時,在農村重視發展村鎮銀行以及小額貸款、擔保公司和民營銀行等多種形式的金融機構,增加農民的貸款渠道。
三、建議政府相關部門開展農村住房抵押貸款試點工作。農村住房抵押貸款以農村住房所有權人為服務對象,符合條件的自然人,可以以本人或第三人的農村住房做抵押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金融機構經審核,并到政府相關部門進行價值評估后,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由政府相關部門出具登記證明。申請人可從金融機構獲得信貸資金用于創業和發展再生產。
四、完善農村住房政策性保險制度,分散農村住房抵押貸款風險。政府部門要建立農村住房抵押貸款財政貼息和風險補償制度,每年安排一定的財政資金用于農房抵押貸款貼息,減輕農民融資成本。
五、農村住房抵押貸款人在無力償還貸款情況下而需對農房進行處置時,相關單位應尊重并協助執行法院對抵押物的裁決,辦理農房宅基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農村住房管理部門應依據變更后的土地使用證辦理相應的農房所有權轉移登記。
六、銀行金融機構在農房抵押出現不良時,應采取多渠道的救濟措施,不能以農房不能抵押為由追溯相關登記機構的登記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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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楊憲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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