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傳遠:保護公民人身權,廢除強制上環和結扎的建議
上環和結扎應是自愿的。然而在我省大部分地市,計劃生育管理規定:凡生育一個子女的,女方必須在分娩后的三個月內落實放環措施;按政策申請經批準允許生育第二個孩子的育齡夫婦,在女方分娩后三個月內夫婦中一方必須首選落實結扎措施。一些地方還規定,要上環或結扎后才給小孩上戶口,不上環不結扎就不給落戶口,以此來要挾育公民上環、結扎。
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9條規定:“國家創造條件,保障公民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實施避孕節育手術,應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修訂)》第三條規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實行國家指導和個人自愿相結合的原則。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權。國家保障公民獲得適宜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權。育齡夫妻應當及時落實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公民獲得適宜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提倡已生育過子女的夫妻,選擇長效避孕節育措施。”因此,上環和結扎應是自愿的。然而在我省大部分地市,計劃生育管理規定:凡生育一個子女的,女方必須在分娩后的三個月內落實放環措施;按政策申請經批準允許生育第二個孩子的育齡夫婦,在女方分娩后三個月內夫婦中一方必須首選落實結扎措施。一些地方還規定,要上環或結扎后才給小孩上戶口,不上環不結扎就不給落戶口,以此來要挾育公民上環、結扎。
上環后,有的婦女會出現陰道出血、宮頸糜爛、月經量增多、經期延長、腰腹酸痛等副作用。有些農村婦女被強制上環后,感到身體不適,會選擇到私人診所取出來。私人診所由于設備簡陋和技術低劣,在取環過程中有可能發生醫療事故。甚至有些地方的計劃生育管理規定,必須上環直到50歲,而且未經批準不許私自取出,還要定期檢查。部分婦女由于節育環在體內放置時間太長,大大超出了節育環的使用期限,很容易跟肉長在一起,即使到了50歲也無法取出。
目前大多數的結扎手術幾乎都是計生部門的“集中手術”,以“運動”的方式在短時間內大量強制進行,鮮少考慮公民的個人身體狀況,有時無法保證手術環境和手術質量,可能造成精神和身體的雙重傷害。
同時強制結扎涉嫌刑事犯罪。醫生給病人治病作手術看上去也是對病人身體的傷害,但他經過了病人或家屬的同意,并且是為了病人身體健康的目的。強制結扎則未經當事人同意,違背當事人的主觀意愿,也不是為了當事人的健康目的,相反,它的目的就是為了損害當事人的健康,讓當事人永久失去生育能力。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了“依法治國”,因此有必要保護公民人身權,廢除強制上環和強制結扎。
責任編輯:楊憲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