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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組織應有權代表消費者進行公益訴訟

2011年12月12日 07:52作者:李萌博來源:生活日報

面對三鹿奶粉等群體性消費事件,僅靠單個消費者的力量維權,不僅訴訟效率低、維權成本高,而且往往難有勝算的狀況。在三鹿奶粉等群體性消費事件中,一些消費者勢單力薄,舉證困難,消費維權時常常陷入尷尬境地。

  生活日報12月11日訊(記者 李萌博 通訊員 馮京凱 王冰)面對三鹿奶粉等群體性消費事件,僅靠單個消費者的力量維權,不僅訴訟效率低、維權成本高,而且往往難有勝算的狀況。日前,濟南消費者委員會等22家城市消費維權單位聯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出《建函議》,呼吁賦予消費者組織代表消費者進行公益訴訟的權利。

  《建議函》指出,首先,按照《消法》目前的規定,消費者組織沒有代表消費者進行訴訟的職能,只能提供咨詢服務和法律支持,這對于保護我國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來說,還遠遠不夠。

  其次,在三鹿奶粉等群體性消費事件中,一些消費者勢單力薄,舉證困難,消費維權時常常陷入尷尬境地。另外,一些壟斷行業的“霸王條款”屢點不改,僅憑單個消費者的力量往往難以撼動,這些都折射出我國現行法律的缺失,因此,在《消法》中引入公益訴訟,明確消費者組織在消費侵權公益訴訟中的訴訟主體地位顯得尤為必要,它可以為消費者一攬子解決問題。

  因此,22家城市消費維權單位一致建議在《消法》修改過程中,明確規定消費者組織可以代表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行使訴訟權,具體來說,在《消法》中消費者組織的職能部分,增加一項規定:就侵犯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消費者組織可以代表受侵害的不特定消費者向法院提起訴訟。在具體執行過程中,法院可就此類公益訴訟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不確定的消費者來到法院登記,參與共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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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隋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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