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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青年社團管理辦法

2013年12月20日 20:41作者:來源:大眾網

山東省青年社團管理辦法

  山東省青年社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的結社自由,保障青年社會團體(以下簡稱青年社團)的合法權益,加強對青年社團的規范化管理,促進其健康發展,發揮青年社團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根據國務院1998年頒發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共青團中央《全國性青年社會團體管理辦法》(中青發[1999]38號)的規定和山東省民政廳2002年制定的《山東省實施〈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辦法》,結合本省青年社團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青年社團是指依法成立的冠以“山東省青年”、“山東省青少年”、“全省青年”、“山東省學生”、“山東省大學生”等字樣或相關字樣的協會、學會、研究會、基金會、聯合會、促進會、聯誼會等組織,由共青團山東省委作為其業務主管部門,并作為山東省青年聯合會會員團體。

  第三條 山東省青年社團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以黨的中心工作為指導,圍繞經濟社會發展開展活動,協助黨委和政府管理社團青年的工作,溝通會員與業務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之間的信息,促進共青團事業及本社團工作的發展。

  第四條 山東省青年社團的活動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

  第五條 山東省青年社團的業務活動受共青團山東省委的指導,其資格審查、年檢等具體管理、協調工作由團省委統戰聯絡部具體負責。

  第二章 申 請

  第六條 凡申請成立新的全省性青年社團,均應依照本辦法規定由其籌備組織按要求備齊所需材料,向共青團山東省委提出書面申請報告,由共青團山東省委審查、出具資格審查意見并上報省民政廳。

  第七條 申請資格審查,應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四份):

  (一)社團籌備組織負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二)社會團體章程草案;

  (三)機構設置及工作職責;

  (四)籌備組織負責人組成及其個人簡歷;

  (五)社團常設辦事機構的地址、電話、聯系人及房產使用證明;

  (六)設立不低于3萬元的專門銀行帳戶,并出具驗資證明;

  (七)社團籌備工作簡況;

  (八)社團成員數額;

  (九)有關單位、個人的發起倡議書。

  第八條 團省委統戰聯絡部在確認全省性青年社團具備成立條件后,應出具資格核查意見,并報團省委黨組審定。

  第九條 山東省青年社團的章程應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載明必要事項。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條 團省委有關部門配合民政部門對山東省青年社團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社會團體籌備申請、成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的審查;

  (二)監督、指導青年社團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三)監督青年社團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活動,并履行注冊登記手續;

  (四)按規定進行年檢的審核。

  第十一條 山東省青年社團實行歸口管理。各社會團體的歸口部門對所屬全省性青年社團的申請登記、思想政治工作、機構建設、財務活動、人事管理、召開研討會和對外交往、接受資助等事項負有直接責任。團省委對其負有領導責任。歸口部門按照申請時的掛靠單位確定。

  第十二條 山東省青年社團的會員應是單個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三條 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的山東省青年社團,應按年度按比例(原則上不低于所收會費的30%),如期向山東省青年聯合會繳納會員團體會費。

  第十四條 山東省青年社團舉行換屆選舉、召開重大會議、舉辦重要活動、修改社團章程及變更社團法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重大事項應事先將工作報告、活動方案、人員信息等相關材料上報共青團山東省委。經團省委黨組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十五條 山東省青年社團的變更或注銷,應報團省委審定后,由團省委統戰聯絡部向省民政廳申報變更或注銷手續。

  第十六條 山東省青年社團應當于每年4月1日前將上年度的工作總結及下年度工作計劃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工作報告的內容包括:全年社會團體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依照本辦法履行登記手續的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以及財務管理的情況等。

  第十七條 山東省青年社團應邀以單位會員名義加入境外民間組織,必須報團省委批準。確因工作需要在境外設立機構的,必須報團省委和民政廳批準。

  第十八條 山東省青年社團常設機構專職工作人員和長期兼職人員中,凡是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必須建立黨組織。社團中的黨組織要按照《黨章》的要求確定設置形式,黨組織領導機構任期屆滿,要及時換屆改選。要選好配強社團黨組織負責人,保證黨的工作順利有效開展。

  第十九條 共青團山東省委、山東省青年聯合會應以多種方式鼓勵和支持山東省青年社團開展有利于青年健康成長的各項工作和活動。

  第四章 其它

  第二十條 地方性青年社團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團省委統戰聯絡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執行。

  

  

  

  

初審編輯:
責任編輯: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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