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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維建:堅持司法為民努力破解“訴訟貴”

2014-03-09 17:10來源:大眾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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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提出了四個“決不允許”的要求,即:決不允許對群眾的報警求助置之不理,決不允許讓普通群眾打不起官司,決不允許濫用權力侵犯群眾合法權益,決不允許執法犯法造成冤假錯案。這四個“決不允許”,無一不折射出當前人民群眾對司法的抱怨與不滿。就民商事訴訟而言,這些抱怨與不滿的一個重要表現就是“訴訟貴”。

  大眾網訊 2014年3月9日下午3時,全國政協十二屆二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四次全體會議,多名政協委員作大會發言。全國政協委員、民革北京市副主委湯維建作了題為《堅持司法為民努力破解“訴訟貴”》的發言。

  湯維建:

  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提出了四個“決不允許”的要求,即:決不允許對群眾的報警求助置之不理,決不允許讓普通群眾打不起官司,決不允許濫用權力侵犯群眾合法權益,決不允許執法犯法造成冤假錯案。這四個“決不允許”,無一不折射出當前人民群眾對司法的抱怨與不滿。就民商事訴訟而言,這些抱怨與不滿的一個重要表現就是“訴訟貴”。

  “訴訟貴”就是人民群眾為了訴訟而投入的費用太高,訴訟往往得不敷出。人民群眾打官司,不僅一審要交費,二審也要交費;不僅審判獲得裁判結果要交費,而且執行兌現裁判內容也要交費;不僅要給法院交費,而且要給律師交費。訴訟中,還有額外的費用需要當事人開支,例如鑒定要交鑒定費、評估要交評估費、拍賣要交手續費、保全要交保全費、公告要交公告費等等。尤值關注的是,由于司法環境尚不夠優化,人民群眾打官司,不僅要依法繳納各種顯性的費用,同時還要花費各種隱形的費用。這些費用加在一起,對于訴訟標的額小的個人當事人來說是一種沉重的負擔,即使對訴訟標的額較大的法人當事人來說也是一筆昂貴的開支。許多撤訴或和解、調解的案件,與其說是當事人理智選擇或相互妥協的結果,不如說是因訴訟之貴而無奈的選擇。其實,人民群眾為了打官司,所付出的不僅僅是金錢成本,更有時間成本、精力成本乃至生命成本。還有許多案件,打了一年又一年,打了一輪又一輪,反復鑒定,反復再審,反復發回重審,一個案件最終當事人拿到手的有多達十多個裁判文書。當事人為此付出的訴訟成本之高、代價之大,是不難想見的。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人民群眾到法院打官司,理應不致因經濟上的考慮而望訟卻步,更不該因為最終走上公堂而傾家蕩產。在這方面,我國的法律與司法均有較大完善的空間。2013年《民事訴訟法》修改便意識到了這個問題,該法增加規定了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規定了屬于訴調對接的司法確認程序,規定了調解先行程序,增補了小額訴訟程序,擴大了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這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訴訟貴”的難題。但僅僅在訴訟程序上改良是不夠的,我國還應當在相關制度上做出修改和完善,具體建議如下。

  一、繼續完善訴訟收費制度,制定獨立的“訴訟收費法”。建議對行政案件和普通民事案件實行免費訴訟,對生效法律文書進行免費執行,大幅降低商事訴訟和經濟訴訟的收費標準,同時完善司法經費保障制度,著力消除司法審判中經濟利益驅動因素。要深刻地認識到,人民群眾進行訴訟,是他們根據憲法和法律所享有的基本權利,國家應當完善各項法律和制度,降低訴訟成本,保障人民群眾能夠無障礙地行使法律所賦予的訴權,達到其定紛止爭、消解矛盾和實現權益的目的。

  二、司法機關應當嚴格執行法律的各項規定,使司法惠民、司法救助、司法援助等制度落到實處,不以訴訟標的額大小而選擇性執法。訴訟費用緩交、減交與免交制度應當得到更為廣泛的應用。我們還要大力完善包括法律援助在內的社會保障體系,盡快制定《社會救助法》,使人們在遇到糾紛和損害時,能夠便捷地“求助”并能夠享受到法律援助的裨益。

  三、進一步完善法律服務市場,完善律師收費制度,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務制度和機構,規范和限制風險代理制度的適用,使我國的法律服務更加體現出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公益色彩。此外,還要不斷規范和完善為司法提供服務的社會中介制度,推進覆蓋城鄉的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提升鑒定、評估、拍賣、咨詢等專業技術組織和人才的層次和水平,并降低其收費標準,使他們誠信提供各類優質的司法服務。

  我們要努力形成一個嚴密的訴權保障制度體系,切實使人民群眾尤其是弱勢群體能夠打得起官司,使有理的當事人能夠打得贏官司,使打贏官司的當事人能夠實現其勝訴權益,最終使人民群眾在每一個訴訟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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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編輯:劉寶才

責任編輯:楊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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