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在山東考察
認真貫徹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匯聚全面深化改革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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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被告唐某未按期支付租金和租賃期間其本人造成的違章罰款,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進行支付。經審理查明,2011年11月4日王某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76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200000元,均不計免賠率。
大眾網濰坊3月13日訊(記者 劉貝貝 通訊員 王輝 曹萍)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即將到來,如何更好的利用法律武器來維權成為很多消費者關注的問題,為此,濰坊高密法院找來比較典型的3個案例,并作詳細分析,希望能為買家和賣家們帶來啟示。
案例一:買賣合同糾紛
原告張某經營廚衛電器產品,2012年8月27日向被告葛某提供電器產品價值37900元,被告為原告出具欠據,后因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不成,遂訴至法院。
庭審中,被告提供了“青島鑫寧輝工貿有限公司銷貨單”一宗,主張被告為原告代銷產品,貨物銷售完畢后才能向原告支付貨款,雙方未約定利息。同時辯稱于2013年1月14日、1月18日通過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向原告支付貨款3000元,尚欠34900元,并提供了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個人業務存款回單二份。原告辯稱:被告出具的二份個人業務存款回單系原、被告雙方于2013年1月12日、1月18日另行發生的業務關系,與原告主張的業務無關,原告為此提供了2013年1月14日、1月18日與被告發生業務的現款銷售單三份,價款為3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結合原告提供的證據、綜合案件實際,原告向被告提供產品時被告或為原告出具欠據后依次付款,或當即結清貨款,這符合買賣關系的法律特征,被告辯稱雙方存在代銷法律關系,法院不予認定。被告欠原告貨款理應償付,因雙方未約定付款時間,根據法律規定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因被告未依此支付,應承擔利息損失。同時,根據原、被告提供證據,對被告已支付3000元不予認定。最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金37900元,并根據實際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
案例二:汽車租賃合同糾紛
原告盛某與被告唐某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約定以租賃物交回作為合同終止。由于被告唐某未按期支付租金和租賃期間其本人造成的違章罰款,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進行支付。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唐某租用原告的伊蘭特汽車(魯GGUXXX號)一輛,自2010年9月27日始,租費140元/日。合同中出租方的權利義務第5條約定:“應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額抵押金后,將所租車輛交付承租方”,簽訂合同當日被告唐某向原告交付押金1300元,原告將車輛交付給被告。另查明,在原告與被告唐某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的同時,被告程某作為被告唐某的擔保人,亦在汽車租賃合同上簽字。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合同承租方的權利義務規定:“承租方必須承擔由于承租方帶來的各種經濟損失和租車期間的違章、肇事為出租方帶來的各種經濟損失。同時,由于被告后期不按時交納租賃費,原告到被告處將車開回,且雙方合同未約定明確的租賃期限,根據租賃合同第232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明確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隨時解除合同,同時,由于被告未足額交納租金,原告將其交納的押金1300元代作租金不予退回,符合合同約定。合同中程某未約定擔保的期限和方式,應當視為一般擔保,按照規定,自合同解除日起超出六個月擔保人應免除擔保責任。最終,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賃費7280元,外加原告為其代交的違章罰款450元,共計7730元,程某不承擔責任。
案例三:保險合同糾紛
2011年11月4日,原告王某為自己所有的魯V8PXXX號轎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險。次月20日,王某駕駛該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第三人孫某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承擔事故全責,孫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該事故給原告造成車損13948元,支出評估費1000元,賠償孫某某各項損失共計98318.51元。原告向被告保險公司索賠未果,遂訴至法院。
經審理查明,2011年11月4日王某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76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200000元,均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自2011年4月9日0時起至2012年4月8日24時止。王某某交納了保費,被告為其簽發了保單。
庭審中,被告提交保險條款,辯稱精神損害撫慰金、訴訟費屬于其責任免除范圍,但未在本院規定的期限內提交證據證實已就責任免除條款向王某履行了明確說明和提示義務。法院認為,原告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并不計免賠率,雙方形成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關系,被告保險公司應當按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對保險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承擔保險責任。被告雖不認可原告提交的車輛損失評估報告,但無證據予以反駁,原告支出的評估費系為了查明保險標的的損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當由被告人民財保承擔,最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在車輛損失險項下賠付給原告14948元,在第三者責任險項下賠付給王某損失費和訴訟費83370.51元。
初審編輯:魏鵬
責任編輯:劉寶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