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大學 呂景勝
近日一篇內容為“北大副校長梁柱:盲目追求真相不講立場就是歷史虛無主義!”的微引來大量網友關注,一些大V相繼轉發。后經網友質疑、核對及辟謠發現,梁柱先生這篇批駁“歷史虛無主義”的文章,原標題是《怎樣才能做到真正的歷史清醒》,批評歷史研究不要搞斷章取義的“歷史虛無主義”。但發博者將文章標題篡改,內容經改造成為與梁柱原文立意、敘述、論證、語境、觀點、邏輯完全不同的《盲目追求真相不講立場就是虛無主義》一文。引得一些大V形成了一輪調侃、譏諷、辱罵梁柱先生的風波。梁柱先生8月31日發文譴責:“篡改我文章標題已經不是第一次了,對有人在網上篡改我文章的標題,傳遞我文章中并不存在的觀點,然后在微博上傳播,引起不少網民誤解和誤讀,我對此感到非常憤慨。現在就是有一些人太過無聊,想盡一切辦法,在網絡上施展他們不可告人的伎倆,讓很多不明事實的民眾對一些重要問題和事實產生誤解甚至反感,我覺得這不僅是對我個人的傷害,甚至連起碼的道德都不顧了。”
此類事件既然不是第一次,且過去和將來不止發生在梁柱先生一人身上,也許將來若干學者都會面臨此類尷尬與憤懣,有必要對此類事件做一法律分析。
首先,著作權法第第10條規定了著作權人享有其作品完整權、修改權的保護,即保護自己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和自己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第12條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第22條規定,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時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權。第47條規定,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梁柱原文主要由三個層次組成。一是只有尊重事實,才能尊重真理;二是研究歷史要堅持唯物史觀的指導;三是對歷史虛無主義的危害要有清醒的認識。梁柱認為,研究歷史一定要注重材料和方法的統一,材料是歷史真相,方法是歷史觀的運用和表現。通讀梁柱原始文章《怎樣才能做到真正的歷史清醒》全文發現,文中并無“盲目追求真相不講立場就是歷史虛無主義”的文字,在梁柱全文語境下也沒有這個意思。梁柱先生要強調的是要尊重歷史,歷史是客觀的,歷史不是靠捏造的,不能為了自己的目的裁剪歷史事實,應重視在唯物史觀之下進行歷史研究。
引用別人作品不可歪曲篡改惡意曲解原文,并造成貶損原文觀點及作者的效果。作者有保護自己作品完整性不受侵犯的權利,如果惡意歪曲篡改原文構成法律上的侵權應承擔法律責任。當然本事件是否構成侵權取決于梁柱先生是否采取法律維權渠道,法院是否立案是否判決。但該事件值得警醒的是媒體輿論場該有一點著作權法意識,著作權法律意識的貧血不僅可能構成對他人作品的侵權且易引發侵權者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其次,篡改作品也可能構成謠言。謠言是指沒有相應事實基礎,卻被捏造出來并通過一定手段推動傳播的言論。受眾未被明確或暗示虛構的前提下,被捏造及傳播的與事實不同甚至相反的言論即是謠言。謠言可能構成誹謗,誹謗行為輕者可能構成民事責任,我國民法通則和2010年7月開始實施的侵權責任法都有有關于公民名譽權保護的法律規定。其中侵權責任法第15條規定了如構成對公民名譽權的侵犯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就包括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
再者,誹謗行為重者可能構成刑法上的誹謗罪,誹謗罪的認定要件主要包括:1、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2、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3、誹謗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的目的在于敗壞他人名譽。篡改他人文章,尤其是違背常識的篡改,其后果已讓作者本人梁柱感到憤慨,極具社會影響力的著名大V及部分網民對梁柱的誤解、譏諷、嘲笑、調侃甚至謾罵之社會影響是否構成對梁先生名譽損害及名譽權的侵犯,社會公眾可以有基于生活常識和社會經驗的判斷,如果涉及法律維權也當然會形成法官的專業判斷。
最后,制造傳播侵犯公民權益的不實信息可能違反行政監管及網絡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如2000年9月頒布實施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剛剛結束征求意見的《網絡安全法草案》第9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絡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利用網絡從事傳播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的活動。網絡信息的制作者、發布者及傳播者應盡到法律上所講的“必要的注意義務”,即根據基本的社會經驗、社會常識、行業規則審查核實自己制作、發布、傳播的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的義務,如果未盡必要審查義務制作、發布、傳播侮辱誹謗他人的虛假信息便是法律上過失和過錯,依據法律規定及行為惡劣程度、對權益人的侵害程度、社會危害程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法治社會及法制規則告誡每一個公民和組織,公民和組織行為有后果,有道德底線和法律底線,更不用說文化人或學者應該具備并恪守基本的學術倫理、學術操守和學術規范底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