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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象叢生 警惕微商搞傳銷

2015-10-12 14:50:00來源:中國工商報作者:

  時下,不少微商團隊在發展代理的時候,打出的口號頗為誘人,比如“做好了月入10萬元”“108天買奔馳,6個月買房”等。微商雖然是一種新型商業模式,可是打出這些口號的商家,怎么看都有傳銷的影子。

  行業亂象叢生

  “最近皮膚干燥,昨晚做了姐姐送的面膜效果很好。”發言下面是兩張皮膚嫩嫩的人像圖。該條評論下面緊接著是點贊,還有朋友在下面追問面膜品牌和如何購買——去年下半年開始,很多使用微信的用戶都會在朋友圈里或多或少遇到這樣的面膜推銷。但有心的人會發現,最近朋友圈賣面膜的越來越少了,幾乎一夜間都悄悄消失。

  究其原因,競爭激烈只是一個方面,更重要的是,很多店家為了增加銷量,已經有了一絲傳銷的味道——他們利用網絡發展下線,業績好就可以升級為代理級,很多代理商為了提高自己的級別不惜用欺騙、過度宣傳的手段發展親朋好友作為下線。這種殺雞取卵的營銷方式必然無法持續。

  朋友圈賣面膜只是微商亂象的一個縮影。許多微商夸大或造假的宣傳手法、產品質量問題、打傳銷擦邊球等各種問題,廣受外界質疑。不少消費者抱怨,現在的微商不少都是“殺熟”,礙于朋友面子,加上投訴無門,很少會去追究。甚至一些公眾和觀察人士認為“微商必死”,熟人信用一旦被透支,整個商業模式就會崩潰。

  微商存五大“痛點”

  曾創下4個月回款3億元的行業紀錄、被譽為“微商代言人”的韓束微商CEO、極享科技創始人陳育新,日前在2015中國(成都)移動電子商務年會上抨擊微商存在存貨、亂價、掙快錢、團隊亂、不持久等五大“痛點”。

  陳育新介紹,2013年以來,微商經歷了三大風口:2013年產品功效風口,只要產品好用品質好,就可以出爆款;2013年至2014年明星風口,只要明星用過的產品大家就跟風買;2014年的品牌風口,傳統品牌進入。

  在這三個風口的繁華間,微商也最終在2015年遭遇了最大一次考驗:由于微信朋友圈渠道的不可控性,導致了傳銷這幅“毒面膜”找到了新的滋生溫床,肆意傷害終端用戶。陳育新認為,微商業態必須解決兩個問題,即穩定和放心。

  從代購到代理

  相比“微商”這個詞,“海外代購”的歷史要久遠得多。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人們要購買進口的高檔商品,往往需要繳納最高45%的稅。

  有需求就會有市場,面對高額的稅費,微信海外代購開始興起。

  然而隨著行業規模逐漸擴大,當代購從“友情幫助”變成“交易”的時候,各種各樣的問題也就隨之而來。近日,一名經常在朋友圈代購商品的王女士表示,朋友圈里有很多經營海外代購的“好友”,但是最近發現有幾家不同的代購使用的圖片是一樣的。

  對此,經營海外代購的張女士表示,這些賣家很有可能只是一些代理商,現在無論是海外代購還是普通品牌代購都存在代理商,有些賣家聲稱自己直接從海外的某專柜進貨,其實只是幫助上級代理在賣。上級代理給“下家”提供商品圖片、文字介紹等相關信息,“下家”負責在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平臺進行推廣,一旦有了訂單“下家”會把信息提供給“上家”,由“上家”統一發貨,之后“下家”從中抽取一定的利潤。

  微商非“微”商

  雖然不能確定問題出在誰的身上,但是行業亂象顯現已是事實。而之所以會造成這樣的局面,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缺乏對行業的準確定位和有效監管。

  長久以來,人們對于微商的合法性存在疑惑。

  天津明義律師事務所律師林美伶表示,首先要確定微商的定義,廣義的微商應該是指通過微信、微博等社交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主體。它包括通過官方認證的平臺開微店,以及無第三方驗證僅僅通過朋友圈賣貨這兩種形式。前者與傳統的淘寶等網絡平臺銷售相似,已經具備較為成熟的保障機制,而后者作為一種新興的網絡營銷模式,因其并非是在專業的交易平臺上賣商品,店鋪并未經過實名認證或者工商注冊,且朋友圈微商的經營模式基本是虛擬銷售,代理商只負責發圖銷售,對貨品質量無法保障,遇到問題消費者容易陷入維權困境。

  事實上,早在2014年1月26日國家工商總局就發布了《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其中第七條規定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從事網絡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應當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并向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有關許可。

  因此,我們日常所熟知的朋友圈經營行為并不符合法律規定,那些自詡“微商”的個人其實是在混淆視聽。

  期待理性發展

  多位業內人士表示,除了需要消費者和微商從業者多點防范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之外,更要將微商納入監管范圍。

  微商因網而生,也要以網管網。一名基層監管部門人士建議,應加強對網絡經營行為的監管,明確要求從事網絡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均應向經營者常住地或住所所在地工商機關申請辦理工商登記,加強源頭監管。

  此外,應搭建網絡廣告監管平臺。在微信“朋友圈”中發布廣告是微商搞傳銷的重要宣傳渠道,逐步構建國家級、省級網絡廣告監管信息平臺,將各類網絡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及監督檢查情況在平臺上同步錄入,實現網絡化監管。

  同時,加強與微信運營商合作,加大監管力度。工商部門應加強與微信運營商的合作,依法加強微商監管,借助技術手段過濾敏感詞、內置安全系統等方式,確保微信平臺上的各種經營活動安全、合法,嚴厲打擊傳銷等不法行為。微信運營商應進行完備的后臺管理,做好主體確認工作,收集微商經營者的身份、地址、聯系方式等有效信息,報備工商部門。

  這些都是規范微商發展必不可少的措施,不過,對于微商而言,無論是哪種監管方式,目前都還不是很成熟,在操作和實施上都具有一定的難度,最切實可行的還是采取寬容和關注的態度,依靠市場的手段讓其自我優勝劣汰。

  在市場初期,一些微商利用朋友之間的信任以及熟人之間的關系牟取暴利,但長期來看,這些都不具有可持續性,只能是自掘墳墓。“殺熟”的微商無疑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目前市場已顯示這種方式正逐漸崩潰,而且隨著一些大品牌的涉足,原有的一些小品牌、“三無”產品逐漸失去市場。相信隨著優質品牌的進入,微商必將告別野蠻期,迎來理性發展期。

初審編輯:劉寶才

責任編輯:劉春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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