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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南京7月2日電 目前社會上“司法鑒定”機構林立,當事人往往多頭鑒定,結論卻大相徑庭。對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規定,由法院司法鑒定機構統一對外委托和組織鑒定,改變了以往由審判人員直接對外委托的做法。 記者從今天在南京召開的全國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會議上了解到,當事人對證據的認識逐步加深,對鑒定的要求不斷增長。這種情形下,許多打著“司法鑒定”牌子的機構隨之出現,魚目混雜,良莠不齊,帶來了“司法鑒定”政出多門、舉證質量難以保證等問題,直接干擾了法院對證據的調查、審核和采信,嚴重影響了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工作,因鑒定問題導致延判、錯判的情況也時有發生。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和《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旨在理順、指導、規范司法鑒定工作,使人民法院的司法鑒定機構能更好地為審案的法官查明案件事實提供科學、客觀、便捷、高效的司法科學技術服務,切實保障司法公正。 據悉,司法鑒定的委托與受理實行轄區屬地原則和逐級委托原則,即各級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受理本院及下級法院委托的司法鑒定。下級法院可逐級委托上級法院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法院的司法鑒定機構是與審判庭室分立,不參與案件的審理,審判人員也不參與司法鑒定委托管理,這樣從制度上防止不良因素相互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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