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5日電(記者劉錚)25日是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宣傳日。國家統計局有關負責人表示,依法接受普查、如實申報資料,是公民和法人應盡的義務和責任。
這位負責人指出,根據《全國經濟普查條例》規定,所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體經營戶,均有義務接受經濟普查機構和經濟普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如實、按時填報普查表,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
在這次經濟普查的準備過程中,一些中小企業,特別是個體經營戶,擔心把實底交給經濟普查人員,稅務部門以此為依據進行處罰。國家統計局有關負責人強調,經濟普查取得的單位和個人資料,嚴格限定用于經濟普查的目的,不作為任何單位對經濟普查對象實施處罰的依據,否則也是違法,要受到查處。各級經濟普查機構及工作人員要對普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履行保密義務。
在這次經濟普查中,個別地方領導為其“政績”,甚至在大會上公開要求基層單位的統計數據要與經常性的年報數據保持一致或略高。國家統計局有關負責人強調,各級經濟普查機構和經濟普查人員都要依法行使獨立調查、報告、監督的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地方、部門或單位領導人,自行修改經濟普查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者強令、授意篡改經濟普查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是違法行為,將追究法律責任。
經國務院批準,原先的工業、第三產業、基本單位三項普查合并,再加上建筑業普查內容,統稱為經濟普查,每5年進行一次。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的標準時點是2004年12月31日,普查的時期資料為2004年,2005年1月1日正式開始普查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