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正緊張地進行著,距普查標準時點的12月31日僅有23天。普查進展順利與否,對全社會來說舉足輕重。
作為新中國成立以來進行的第十三次重大國情國力普查,經濟普查又一次將制定《普查法》提到了一個迫切的位置。
新中國已完成12次重大普查
新中國成立以來,至今已完成了12次重大國情國力普查,并正在進行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
國家統計局普查中心主任李綱介紹,在已經完成的12次普查中,包括人口普查5次、農業普查1次、工業普查3次、第三產業普查1次和基本單位普查2次。
去年12月,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第三產業普查與工業普查、基本單位普查合并,同時將建筑業普查納入普查范圍,在2004年開始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今后全國經濟普查每10年進行兩次,分別在逢3、8的年份實施。
除此之外,農業普查繼續單獨進行,每10年進行一次,逢6的年份實施;人口普查每10年進行一次,在逢0的年份實施。
李綱說,這些變化,既壓縮了過多的普查項目,又擴大了普查的涵蓋面;同時在普查周期的安排上,與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相銜接。
正在進行中的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涉及我國境內從事第二、第三產業的1000多萬個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2000多萬個個體經營戶,動員了近1000萬名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將耗資幾十億元。
立法滯后帶來“四大難點”
李綱說,由于普查立法滯后,被調查者的配合與支持程度下降,組織實施難度越來越大。
記者了解到,對于普查這一重要而復雜的國家調查活動,至今尚無全國人大的專門立法予以規范和保障。目前,對普查活動的規范主要是通過制定專項普查辦法來實現。每開展一項普查活動,都于普查前單獨制定一個專門的普查辦法,如《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辦法》、《第一次全國農業普查辦法》等。除人口普查辦法、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由國務院制定外,其他則由國家統計局制定,效力等級較低。《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雖然就普查的有關問題做了規定,但規定得非常原則,可操作性不強。
立法滯后,給普查帶來四大難點:一是普查隊伍組織難。每次普查,都需要組織一支數百萬人甚至近千萬人的普查隊伍。過去,普查人員主要通過行政命令從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組織中選調。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種選調方式影響了企業的經營和機關單位的工作,較難行得通。因此,亟須立法對普查人員的資格、選調、招聘及其職權、職責做出規定。
二是普查經費解決難。特別是經濟落后地區,拖欠普查人員報酬已成為一個普遍現象。有的地方,2000年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的普查員報酬至今還沒有兌現。
三是普查資料管理難。比如:普查資料如何保密、普查匯總數據何時公布、原始普查資料保存多長時間、普查數據與其他統計數據如何銜接等等,都需要法律的規范。
四是法律責任落實難。由于普查法缺位,普查活動中發生的違法行為應依《統計法》處理。而《統計法》的法律責任只是針對一般統計調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計的,對阻礙普查的違法行為難以起到應有的威懾作用。
李綱說,制定一部既符合我國實際又符合國際一般規則的《普查法》,確為當務之急。
突出保護普查對象
2003年5月,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的要求,國家統計局開始《普查法》的起草準備。短短一年多時間,七易其稿,最終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普查法(送審稿)》,并于今年7月向國務院報送。
據介紹,該稿共8章56條。主要內容包括總則、普查對象和方案設計、普查機構、普查人員、普查登記、普查資料公布和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將有效地解決普查活動面臨的四大難點。
國家統計局政策法規司司長程子林告訴記者,《普查法》送審稿應當重點突出兩塊內容:一是對普查對象資料的保護;二是對法律責任的完善。前者,更是重中之重。
比如,對單個普查資料嚴格保密。與《統計法》相比,《普查法》送審稿參照國際慣例做了更加嚴格的規定,保密內容不僅局限于普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個人(家庭)單項調查資料,單個普查對象的全部資料都在保密之列;并明確規定“不得用于統計以外的其他目的”。
對違法者,處罰更為嚴厲。依照《普查法》送審稿,普查機構和普查人員泄露單個普查對象資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予以警告,或者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擬加重法律責任
與《統計法》相比,《普查法》送審稿規定的法律責任明顯加重。程子林說主要有三個方面:
一是將增加公民的違法責任。
對于拒報、故意提供不真實資料或未按時提供資料等違法行為,《統計法》只規定了企業事業組織和個體工商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對違法的公民則沒有規定。對此,《普查法》送審稿擬增加對違法公民的處罰,對有以上違法行為的公民,處2000元以下罰款。
二是將明確規定領導責任。
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如果在普查工作中弄虛作假、打擊報復依法履行職責的普查人員;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本地區普查數據嚴重失實的;或者對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普查數據嚴重失實的問題失察或者放任不管的,都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是擬加重普查人員的法律責任。
普查人員在普查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普查數據嚴重失實的,將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普查辦事機構的負責人對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普查數據嚴重失實的問題失察或者放任不管的,也將依法從重處理。
一些法律專家表示,《普查法》的早日出臺,將進一步規范和保障國家普查的進行,也將使全社會受益。(法制聚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