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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這起案件是由一封斷絕母子關系的書信引發的,從法律的角度來講,兒子到底有沒有權利與母親斷絕母子關系? 李霞(山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按照我國法律,兒子沒有權利和母親解除母子關系。《婚姻法》第21條規定,夫妻生育子女后就產生了父母子女關系,父母子女是關系最密切的直系血親。父母子女關系又稱親子關系,親為父母,子為子女;诓煌脑蛐纬傻挠H子關系,婚姻法中分為兩大類:一是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這是基于子女出生這一自然事實作為發生父母子女關系的根據。這種父母子女關系是客觀存在的,不能人為解除。二是法律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這是基于法律的規定而發生的,指本無血緣關系,但人為的設定并在法律上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但與自然血親不同的是,法律擬制的血親是可以依法解除的。本案中羅丹會與袁和梅是自然血親形成的親子關系,客觀存在,無法解除。 主持人:雖然這種親子關系存在,但袁和梅并沒盡到完全的撫養義務,那現在兒子該不該承擔贍養義務? 李霞: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是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的,并且這種贍養是無限期的,只要父母需要,子女就得履行贍養扶助的義務。因此,凡是有贍養能力的子女,無論是婚生或非婚生,養子女或受繼父母撫養的繼子女,都應對父母盡贍養扶助的義務。即使父母對子女曾有過錯(對子女犯遺棄罪和虐待罪除外),但當父母年老體衰需要贍養時,子女應當盡贍養義務。本案中,如案情所述,袁和梅將羅丹會送給大伯撫養,也是出于為兒子著想所做的,構不成遺棄罪,所以羅丹會應盡贍養義務。 主持人:即使法院能缺席審判,那么審判結果怎么執行? 李霞:按民事訴訟法,判決后,當事人不執行時,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母親還得向法院申請執行,由母親先代交申請執行費,而本案中的執行費甚巨,且按民事訴訟法,人身不能用于作執行標的,即法院不允許強制兒子羅丹會本人稱其生母為母親。至于贍養費,法律規定上兒子該支付,但執行起來可能會很難,母親若請律師代去美國執行贍養費也不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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