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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迎來《行政訴訟法》頒布實施15年之際,媒體的有關新聞也頗令人振奮。4月3日《中國青年報》的頭版,幾條醒目的新聞令讀者感受到“依法行政”的春天已經來臨。其一是“中央國家機關高官首次出庭應訴行政案件”。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常務副局長范漢云,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出庭應訴內蒙古某公司訴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糧食局行政答復一案。國家工商總局表示,今后凡以國家工商總局為被告的行政案件,都將由職能局的領導親自出庭應訴。 其二是頗受關注的“中國乙肝歧視第一案”一審宣判,原告被告各有“輸贏”。法院確認,被告蕪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國家公務員招錄過程中,作出的取消原告錄取資格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故作出撤消其具體行政行為的一審判決。盡管因招考工作已經結束,原告要求被錄取的請求沒有得到法院支持,但專家認為這已經是了不起的司法進步,它以司法介入的方式給乙肝歧視案以明判的標準。 事實上,“中國乙肝歧視第一案”發生后,浙江、四川、福建、廣東等省已經修改了當地公務員招錄中禁止乙肝病毒攜帶者的有關規定,國家人事部也在醞釀制定統一的體檢標準。 當前,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通常很少有行政機關一把手或高級別官員出庭應訴,被告行政機關往往是委派一名工作人員和一名代理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應訴,每每出現某位基層領導親自出庭應訴的情況,總會成為媒體津津樂道的新聞。 其實,行政機關對待行政訴訟的消極態度、行政長官不出庭應訴的普遍情況,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政府行政法治意識的淡漠。從這個意義上講,行政長官親自出庭應訴表明政府的行政法治意識正在提升,體現了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尊重司法權力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和制約。行政機關的官員出庭應訴是作為行政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的,其身份就是訴訟代理人,其訴訟地位與原告平等,因而出庭應訴的行政長官應當持有一種平常之心,既不可以官員的身份盛氣凌人,也不必因被告角色而消極應付。 強化政府官員的依法行政意識,不妨就從提倡行政長官親自出庭應訴開始,法庭上的普法效果或許遠比文件、課堂或書本上的普法更有效。 □ 劉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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