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起緣起交警執法的刑事自訴案件。 2014年3月28日,山東省菏澤市曹縣的李某駕駛摩托車時,路遇交警查車,棄車而逃摔倒致右髖臼骨折,八級傷殘。 自2014年4月起,李某不斷在網上發帖控訴曹縣交警大隊“暴力執法”。 2015年1月13日,李某網帖所述的打人者協勤張某,以個人身份向曹縣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以誹謗罪狀告李某和幫助李某在網上發帖的趙某。 2015年3月2日,李某以故意傷害罪反訴張某。2015年5月20日,曹縣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將兩案合并公開審理。2015年7月10日,山東菏澤曹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以誹謗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 2015年7月15日,李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這起尚未終審判決的案件,被媒體稱為“山東網絡謠言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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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山東網絡謠言第一案”,尚未完結的“羅生門”

2015-07-31 15:21:00來源:大眾網作者:馬俊驥 郭豪 趙洪棟

  

  

  文字/大眾網記者 馬俊驥 郭豪 視頻/大眾網記者 趙洪棟

  這是一起緣起交警執法的刑事自訴案件。

  2014年3月28日,山東省菏澤市曹縣的李某駕駛摩托車時,路遇交警查車,棄車而逃摔倒致右髖臼骨折,八級傷殘。

  自2014年4月起,李某不斷在網上發帖控訴曹縣交警大隊“暴力執法”。

  2015年1月13日,李某網帖所述的打人者協勤張某,以個人身份向曹縣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以誹謗罪狀告李某和幫助李某在網上發帖的趙某。

  2015年3月2日,李某以故意傷害罪反訴張某。2015年5月20日,曹縣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將兩案合并公開審理。

  2015年7月10日,山東菏澤曹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以誹謗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

  2015年7月15日,李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這起尚未終審判決的案件,被媒體稱為“山東網絡謠言第一案”。

  7月21日至23日,大眾網記者在菏澤、曹縣等地,實地探訪事發地點,采訪案件當事人,通過大量獨家材料,起底山東網絡謠言第一案背后的“羅生門”。

  1.事發經過

  核心提示:

  路遇查車--棄車逃跑--摔倒致殘--發帖控訴--被告誹謗--反訴傷害

  □發帖人騎摩托遇交警查車,棄車而逃摔倒腿部致殘

  □連續發帖控訴:遭交警暴力執法被毆打致殘

  

    李某2014年4月6日所發的網帖中稱,張某抓住他的上衣用力一甩,將他摔倒在地。曹縣交警發布現場視頻后,李某對這一說法進行了修改。

  

  李某所發網帖截圖

  《血淚控訴腿被山東省曹縣交警打殘》、《山東省曹縣交警打殘人》、《交警暴力執法打殘廢》、《山東省曹縣交警打殘李某不管不問》……自2014年4月起,近十條類似標題的帖文被發布在網上。發帖的是山東菏澤曹縣魏灣鎮某村村民李某,描述的是李某遭遇曹縣交警大隊交警人員“暴力執法”致其腿部殘疾的經歷。

  李某在帖文中描述,2014年3月28日上午11:30許,他騎摩托車行至魏灣鎮戶花園村西頭時,遇到交警人員流動查車,他被交警查住后棄車逃跑。隨后,他被追上的協勤張某抓摔倒在地,右大腿受傷疼痛。李某向張某求救,交警人員把他拉起后猛摔到地上,后將其塞進警車,拉至曹縣交警大隊。交警奪走他的手機,把他關在警車內兩個多小時,直到下午2:30左右,協勤張某等四人將他送到了醫院。

  李某稱,在醫院門口,他因腿疼不能下車,張某再次毆打他。張某等四人強行將李某拉下車,受傷的右腿被座位別住二次拉傷。目前,李某右髖臼骨折后遺癥屬八級傷殘。

  李某的網帖發出后就引起關注,很多網友在跟帖中表達了對“受害人”李某的同情,譴責山東曹縣交警的暴力執法行為,有的甚至用侮辱性詞語對交警進行攻擊、謾罵。

  2014年4月12日,曹縣交警大隊在網上發布了事發時的現場執法視頻,證明李某沒有被抓摔、毆打。但李某稱,這段視頻經過了警方剪輯修改,毆打他的片段被剪掉了。

  之后,李某繼續發帖控訴曹縣交警,直到被告上法庭。

  □交警協勤張某刑事自訴發帖人李某誹謗

  □發帖人李某反訴張某故意傷害

  

  李某的上訴書(部分)

  2015年1月13日,李某網帖中多次提到毆打他的協勤張某以個人身份向曹縣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以誹謗罪狀告李某和幫助李某在網上發帖的趙某。

  張某訴稱,李某故意捏造其身體損傷是他暴力毆打所致的內容,并通過網絡發帖對張某個人進行人身攻擊和誹謗,使他的人格尊嚴和名譽受到極大損害。

  大眾網記者了解到,因為網絡發帖被認定為誹謗罪的案例并不多見。這是由于之前我國刑法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的行為方式不明確。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該司法解釋,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嚴重的,可認定為誹謗罪。

  3月2日,李某以故意傷害罪反訴張某,指控張某在執行公務中濫用行政職權,暴力執法,故意傷害將他毆打致殘。

  曹縣人民法院決定組成合議庭,將兩案合并審理。5月20日公審。

  7月10日,該案一審宣判,被告人李某誹謗罪名成立,情節嚴重,依法予以從重處罰。鑒于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在五年以內再犯,系累犯,以誹謗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二年。趙某被判無罪。被反訴故意傷害罪的張某被判無罪。李某不服判決,于7月15日提起上訴。

  2.證據之辯

  核心提示:發帖人是否被毆?是摔倒還是“被抓摔倒”?協勤張某能否成為自訴主體?

  □現場執法視頻曝光,發帖人是自己摔倒而非“被抓摔”

  7月22日,大眾網記者電話采訪了自訴人張某。張某說,這起案子讓他身心疲憊,給他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響,他所有想說的話都提交給法院了,判決書上都有。

  同日晚,大眾網記者輾轉聯系到了本案的被告李某,因一審判決未生效,他沒有被采取強制措施。李某稱他正在外地看病,他通過視頻聊天的方式接受了大眾網記者的采訪,并提供了法院判決書的照片。

  7月23日,大眾網記者又相繼采訪了曹縣交警大隊。對方向記者提供了事發時的現場執法視頻以及送李某去醫院就醫時,在醫院門口的視頻監控資料。

  大眾網記者從判決書中看到,一審庭審中,李某是如何受傷的、張某是否毆打了李某,成為雙方爭論的核心,這是李某網帖是否構成“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的關鍵,證明這兩個關鍵細節的證據,也成為雙方辯論的焦點。

  據判決書:李某在網帖中描述,他棄車逃跑時,被追上的張某“抓摔倒在地”,導致大腿部第一次受傷。針對這一描述,張某稱李某摔倒時,他在李某身后約2米的位置根本夠不到李某,更別說“抓摔”他了。對于這一說法,張某向法庭提交了事發時現場執法視頻(即曹縣交警大隊向大眾網提供的執法視頻)作為證據。

  大眾網記者從這份視頻中看到,2014年3月28日上午11:32,李某騎摩托車沿戶花園村西頭的馬路由東向西行駛,遇到了交警。當摩托車接近前面一輛警車時,張某從該警車中下來,示意李某停車接受檢查。李某沒有停車,斜穿過馬路躲開張某,張某跟著車小跑了幾步,擋在車的側前方。李某在路邊把車停下,沒有停穩,于是將摩托車往前順勢一送,跳下車逃跑。張某在后面追趕,李某跑出大約二三十米,身子突然一歪,摔倒在地。從視頻中可以看到,在李某摔倒時,張某距離他確實還有一段距離,看不出張某有抓摔李某的動作。

  7月22日晚,李某在接受大眾網記者網絡視頻采訪時承認,他是自己摔倒的,不是被張某抓摔倒的。之前在網帖中稱被張某抓摔倒在地,李某對此的解釋是:“我感覺他碰著我了,但是拉沒拉、拉多狠,可能是跑的當中會感覺造成很大的影響。”

  在一審判決書中,法庭認為,現有各項證據均能一致證明李某是在棄車逃跑過程中自身摔倒而致其右腿受傷。

  □ 視頻證據中無發帖人被毆內容,發帖人稱視頻被剪輯修改過了

  據一審判決書:李某在帖文中描述,交警人員抬李某上警車時,他被猛摔在地上。在醫院門口,李某因腿疼無法下車,遭到了張某的毆打。被強行拉下車時,他的傷腿被車里的座位別住受到了二次拉傷。張某稱,他們開車將李某送到醫院,到醫院要了擔架,將李某從車上架下來,用擔架抬去檢查,沒有人強行將李某拉下車并將他的腿別在車里。

  針對這一描述,張某要求法庭出示現場執法視頻和醫院門口的監控視頻作為證據。

  大眾網記者從現場執法視頻中看到,李某倒地時,在后面追趕的張某、張某的一名同事,以及警車都到了李某的身邊,張某站立在李某身邊錄像,同事站在稍遠處,大約10秒鐘后,這名同事和警車上下來的一名交警人員將李某拉起,抬上警車。在此期間,看不出交警人員有抬摔、毆打李某的動作。

  大眾網記者從醫院門口監控視頻中看到,2014年3月28日14:39,李某被四名身著警察制服的人用擔架抬進醫院,視頻中沒有看到李某在下車時是否遭到了張某的毆打。

  在一審判決書中,法庭認為,曹縣公安局、菏澤市公安局分別作出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證明以及證人證言和視頻、錄像證據,能夠一致證明李某的右髖臼骨折系其本人在棄車逃跑過程中摔倒所致,而非自訴人張某毆打所致。

  法庭認為,李某所散布的內容與在案證據所能證明的事實不符,顯系故意隱瞞事實真相,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網絡上散布。

  在接受大眾網記者網絡視頻采訪時,李某稱,他對法院的認定不認同,因為現場的視頻證據被剪輯修改過,他被交警人員抬摔、毆打的片段都被刪除了。

  □發帖人稱協勤張某不符合自訴主體被駁回,反訴協勤有罪但無證據

  發帖人李某向大眾網記者解釋,他的網帖針對的是曹縣交警,并不是張某個人,即使使用了“畜生交警”等侮辱性詞匯,也是針對張某的職務行為,“我跟他這個人無冤無仇”。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誹謗罪的犯罪對象是自然人,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張某不符合提起刑事自訴的訴訟主體資格。

  大眾網記者從一審判決書中看到,對于李某提出的“張某的訴訟主體不適格”,一審法院未采納。法庭認為,李某在網絡上散布帖文,雖說是想通過網民對曹縣交警大隊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批評,但是其在帖文中卻明確捏造了張某對其毆打的具體情節,經網絡傳播,其行為已經侵犯了張某的名譽權和人格權,因此,張某作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完全符合提起刑事自訴的訴訟主體資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即“誰主張誰舉證”。被告人沒有證明自己有罪的義務。法律界人士解釋,具體到本案中,張某自訴李某誹謗罪,張某須向法庭提交李某捏造事實、情節嚴重的相關證據;李某反訴張某故意傷害罪,則李某須提交張某故意非法傷害其身體到一定嚴重程度的證據。舉證責任的分配戳中了李某的“死穴”,因為他沒有能證明張某故意傷害的確鑿證據。

  3.取證與審判

  核心提示:“兩高”關于網絡誹謗信息的司法解釋

  □發帖人帖文被點擊了6萬多次,遠超點擊5000次的“情節嚴重”標準

  一審法院認定,李某在網絡上散布的帖文內容屬于故意隱瞞事實真相,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然而,要構成誹謗罪,還必須具備一個要件——情節嚴重。

  判決書中寫道,“‘兩高’2013年9月9日發布的司法解釋,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曹縣公安局于2014年10月22日經遠程勘驗,被告人李某的帖文瀏覽量達到10753次,被轉載了201次;于2015年2月12日經遠程勘驗,瀏覽量達61558次,被轉載了314次。這一數據遠超“兩高”司法解釋中“情節嚴重”的標準,成為李某構成誹謗罪的最重要證據。

  曹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在網絡上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誹謗罪,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之規定量刑,因李某系累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二年。李某反訴張某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反訴罪名不能成立,判決張某無罪。

  

  曹縣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書

  

  曹縣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書

  

  一審判決書(部分)

  4.上訴正在進行

  核心提示:協勤是否有執法權?視頻證據是否完整?

  □發帖人稱協勤證據造假應為無效,上訴申請調取完整視頻

  李某告訴大眾網記者,他不服法院的一審判決,已于7月15日遞交了上訴狀,向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李某認為,他一審敗訴的關鍵在于,無法提供他被交警人員毆打的完整視頻。張某提交的視頻證據經過了剪輯修改,部分證人證言也是偽造的,這些證據應當被認定為無效,他將向二審法院申請調取完整視頻證據或對現有視頻證據作司法鑒定。

  李某認為,張某即使沒有抓摔,對于他摔倒也有責任。因為張某是協勤身份,不是交警,沒有執法權,對他的追趕是違法的,張某故意追逐他,導致他受傷,而后對他不就近醫治,反而對他進行毆打,加重了他的傷情,應當追究張某犯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大眾網記者從一審判決書中了解到,張某認為,他是否有執法權不在本案審理范圍內,與李某所稱被毆打不具有關聯性。

  大眾網記者從李某的上訴狀中看到,他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舉證責任分配錯誤,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李某稱,對于交警人員執法中存在的其他問題,將通過行政訴訟解決。

  目前,該案二審尚未開庭,一審判決結果未能生效,這場“羅生門”式的爭論將持續下去。

初審編輯:魏鵬

責任編輯:劉寶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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