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趙艷生
記者從湖南省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獲悉,唐慧的勞動教養決定經復議被依法撤銷。8月2日,永州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因唐慧擾亂社會秩序決定對其勞動教養一年六個月。唐慧不服勞動教養決定,于8月7日 向湖南省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提出了書面復議申請。湖南省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經審查決定受理,并依法啟動了復議程序。(8月10日 人民網)
唐慧被勞動教養的決定終于被行政復議給撤銷了,這應該是網民和輿論的勝利,更是法治的勝利,是“法治湖南”建設的一次實戰檢驗。可以看出唐慧要比趙作海幸運的多,趙作海被冤枉入獄10多年后才得以昭雪,而唐慧被勞動教養行政處罰,在眾多輿論聲援和律師法律援助的情況下,短短幾天就因行政復議而撤銷,體現的是法治社會建設的進步。
我們知道法治社會是相對人治社會而言的,不可否認,我國現階段的法治社會建設還不成熟、不完善,以至于造成了像趙作海那樣的案件。而唐慧被勞動教養的事件,正好發生在“法治湖南”建設的過程中,相比前些年,民眾和司法機關的法治素養都有明顯的提高,民眾不僅知法懂法,而且也有了充分的話語表達權。可以想象,如果唐慧事件發生在十年前,一定會是另一種結果。
而且,行政復議撤銷唐慧的勞動教養決定,也體現了司法部門不避丑不避嫌的法治觀念。一個決定的做出,必定有它一定的原因,行政復議撤銷原來的決定,也就意味著對原先做出勞動教養決定的否定。特別是湖南政法委成立5個工作組,來對唐慧事件的前因進行調查,可見司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決定都不是“老虎的屁股——摸不得”,而是允許群眾來摸,允許群眾提出質疑。這樣司法機關在質疑中不斷修正,讓司法更加的公平公正。
并且,行政復議撤銷唐慧勞動教養,也體現了民眾訴求方式的轉變和進步,這也是法治社會建設的進步。先前唐慧之所以被公安機關下達勞動教養的決定,正是因為唐慧頻頻不理智地上訪,影響了黨政機關正常工作的開展。而現在通過行政復議而撤銷了勞動教養的決定,這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我們知道,信訪制度是人治的體現,是法治社會不成熟不完善時期不得已而為的,現在唐慧這個老上訪戶都知道要走司法途徑來解決問題,可見法治社會建設已慢慢地深入人心,這也是一種進步。唐慧事件說明了民眾有事別再只找領導,而是要找司法機關,走法律的程序,法律才是解決社會矛盾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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