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昌宏點燃汽油后,把劉儒鎖在汽車里,此處是案發現場。 記者 欒俊學 攝

劉儒身高1.74米,是個活潑漂亮的女孩。 (家屬提供)

資料圖:記者穿著無菌服看望劉儒。 亦木 攝
因懷疑女友和別人有染,用汽油焚燒大學生女友;因和人發生口角,連捅被害人6刀;因看人不順眼,用煙灰缸猛砸他人頭部……2月10日,犯下種種罪行的王昌宏被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懷疑女友與人有染用汽油焚燒女友
時間回到2007年10月12日,王昌宏懷疑女友劉儒和他人關系不正常,于是他和劉儒發生了爭吵。當天下午1時許,王昌宏駕駛轎車送劉儒去大連,同行的還有袁某。在途經一個加油站的時候,王昌宏讓袁某給車加完油后,又往后備箱的機油桶里加了10元錢的汽油,并對袁某稱要去干違法的事情。
后來,王昌宏把車開到旅順龍頭街道大龍溝村前山樹林中,指使袁某將事先準備好的汽油遞給他,他在車內將汽油澆到坐在副駕駛位置上的劉儒頭上,并威逼劉儒說出和其他男子的關系。當劉儒求饒時,王昌宏用打火機點燃了澆在劉儒頭上的汽油。后來,王昌宏在袁某的協助下脫離了著火的轎車,兩人將劉儒拖下了車,并將劉儒身上的火撲滅。隨后,兩人將已被嚴重燒傷的劉儒棄于山中,逃離了現場。
劉儒蘇醒后掙扎行至大龍溝村后獲救。經法醫鑒定,劉儒全身Ⅱ、Ⅲ度燒傷面積為55%以上,面部重度毀容,右手缺失、左手功能喪失,左右肩關節、肘關節功能完全喪失,屬重傷,構成一級傷殘。
王昌宏罪行累累犯有4項罪名
案發后第二天,王昌宏和袁某被警方抓獲。記者了解到,王昌宏于1978年10月出生,家住旅順口區,只有7年文化水平,王昌宏曾有過多次犯罪前科。 1997年11月14日,王昌宏因犯強奸罪被大連市金州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2004年2月17日被釋放。 2007年9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取保候審。2007年10月13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監視居住。因傷害劉儒,涉嫌故意殺人罪,2007年12月29日,王昌宏被逮捕。
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除了涉嫌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還指控王昌宏犯有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和交通肇事罪3項罪名。 2007年6月5日,王昌宏在旅順某歌廳喝酒,與孫某發生了口角,他掏出刀連捅孫某6刀;2006年10月至2007年7月,王昌宏多次因瑣事持械隨意毆打他人,包括因看人不順眼,用煙灰缸猛砸他人頭部,因不滿被人從背后摟抱,持刀將人砍傷等等;2005年10月30日,王昌宏駕駛轎車與陳某駕駛的摩托車相撞,造成陳某重傷,事后王昌宏駕車逃逸。
兩被告共同賠償135萬余元
2009年2月10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王昌宏因懷疑劉儒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而懷恨在心,采取向劉儒身體澆汽油后放火焚燒的方式進行報復,嚴重危害了他人的生命安全,構成故意殺人罪。
被告人袁某在客觀上為王昌宏實施故意殺人犯罪提供了幫助,主觀上依其年齡、感知和平時對王昌宏的了解,應當知道王昌宏的行為可能會造成對劉儒的傷害,仍予以幫助,而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進行制止,造成了嚴重的后果,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法院還認為,在故意殺人犯罪中,因劉儒被及時搶救,沒有造成死亡的后果,系未遂。王昌宏和袁某屬于共同犯罪。王昌宏系主犯,應承擔全部責任。袁某系從犯,且系未成年人,可減輕處罰。
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作出判決,王昌宏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告人袁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判王昌宏和袁某共同賠償劉儒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35萬余元。王昌宏當庭表示要上訴。(來源:半島晨報 記者 張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