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未滿16周歲和已滿60周歲的;
2。在居住地就醫、探親、旅游、出差、學習的;
3。在本省全日制教育機構學習的;
4。已辦理延期手續住宿登記的。
深圳市居住證制度去年8月正式實施,實施多年的暫住證制度退出歷史舞臺。(資料圖片)
實施十年的《廣東省流動人員管理條例》將作重大改動。昨(30日)日,《廣東省流動人員服務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下稱《修訂草案》)提交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從暫住證制度向居住證制度的改變是此次變動的核心內容,而法規標題中“服務”兩字的增加則突出了新法規的服務精神。
制度或變
用居住證制度取代暫住證制度
此次的《修訂草案》圍繞五個轉變進行修訂:一是從暫住證到居住證的轉變;二是從“管人”到“管事”的轉變;三是從暫住證單一功能到一證多能的轉變;四是從規定流動人員義務到規定其權利的轉變;五是從管理到提供服務的轉變。
省公安廳副廳長鄭東在對《修訂草案》進行說明時指出,用居住證制度取代暫住證制度有利于增強流動人員的認同感和歸宿感,體現以人為本的服務管理理念,引導全社會形成尊重和善待流動人員的社會氛圍。
定義或變
省內跨市縣居住不算流動人員
此次修訂對流動人員的定義作了適當調整。原條例對流動人員定為“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進入本省和在本省內跨市、縣暫住的人員”,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流動人員,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進入本省和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地級以上市居住的人員”。
鄭東解釋說,上述修改考慮的是當前人員的流動性日益增強,如繼續將省內跨市、縣居住的人員定為流動人員,不符合當前流動人員管理工作的實際。
發證范圍或變
16—60周歲流動人員發居住證
為了體現便民利民的原則,《修訂草案》將暫住證制度改為居住證制度。現行《條例》規定實行“暫住證”制度,《修訂草案》確立了居住證制度為流動人員服務管理的基本制度,明確居住證是流動人員在本省行政區域范圍內通用的居住證明。
《修訂草案》還擴大了居住證的發放范圍。現行《條例》規定只對“在本省經商、就業的流動人員”發放“暫住證”,《修訂草案》則規定對已滿16周歲未滿60周歲的流動人員應當發給居住證。但是有四種情形的可以不辦理居住證,分別是:未滿16周歲和已滿60周歲的;在居住地就醫、探親、旅游、出差、學習的;在本省全日制教育機構學習的;已辦理延期手續住宿登記的。
另外,現行《條例》規定“暫住證有效期限最長為兩年”,《修訂草案》則規定居住證有效期最長為3年。
收費標準或變
首次辦居住證免費 換領要交費
《修訂草案》還新增了關于流動人員辦理居住證時的收費標準:流動人員首次領取居住證不需繳納工本費,辦理居住證延期手續不收取費用。補領、換領或者被注銷后再次申領的,應當繳納工本費。居住證工本費的收費標準由省物價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同時規定,未經省政府批準,任何行政管理部門和流動人員服務管理中心在辦理居住證時不得附加其他收費。
流動人員聲音
暫住變居住 更有歸屬感
對于提交審議的《修訂草案》,不少流動人員昨日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非常欣喜。
在一家私企工作的小張表示, 作為一名外來流動人員,自己常常覺得沒有歸屬感,雖然有了工作,但很多方面的待遇與當地人相比都差了一大截。而《修訂草案》此次對于流動人員權益保障方面的規定讓他“看到了希望”。
對于五歲的兒子希望明年能在廣州上小學的王先生來說,最為關注的無疑是《修訂草案》中關于流動人員子女入學的規定。對于“居住滿五年”的流動人口子女可以與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規定,王先生希望年限能更短。
《修訂草案》突出服務與保障
連住五年 子女上學待遇等同常住人口
《修訂草案》對流動人員最為關心的子女教育問題作出了新的規定:居住滿五年,子女入托、入學等享受與常住人口同等待遇。
《修訂草案》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將流動人員公共服務、
社會保障和居住管理等納入居住登記和居住證制度,完善和擴大居住證的使用功能。
流動人員享有的部分權益和公共服務
廣東打工可申領駕證評職稱
1。已經辦理居住登記的流動人員可以在居住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年審手續。
2。已經辦理居住登記的流動人員可以在居住地辦理出入港澳地區的商務簽注手續。
3。按規定參加居住地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評定或者考試、職業(執業)資格考試、職業(執業)資格登記等。
繳社保七年可申請常住戶口
4。居住證持證人在同一居住地連續居住滿五年、有合法就業或經營證明、符合計劃生育證明政策的,其子女入托、入學等享受與常住人口同等待遇。
5。居住證持證人在同一居住地連續居住并繳納社會保險費滿七年、有固定住所、合法就業或經營證明、符合計劃生育政策、依法納稅并在居住地無犯罪記錄的,可以照居住地的有關規定申請常住戶口。
省人大內司委提審議意見
應增個人隱私保密義務
《廣東省流動人員服務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昨日提交審議。而省人大內司委同時提交對該草案的《審議意見》,建議增加登記機關對居住登記和居住證涉及個人穩私信息的保密義務、優秀農民工入戶特別規定等內容。
在居住申報登記方面,為增強條例的可操作性,《審議意見》建議《修訂草案》明確流動人員居住申報登記具體時限和相關證明材料。對于《修訂草案》當場發放居住證的規定,《審議意見》認為不切實際,建議將證件發放時間限定為“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
《審議意見》認為《修訂草案》有關“其子女入托、入學等享受與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表述不夠明確,建議將“入托、入學”修改為“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
省人大常委會一項調研報告顯示
四成流動人員有移民傾向
廣東省流動人口的現狀如何?根據省人大常委會《關于我省流動人員管理服務問題的調研報告》,流動人員總量龐大,“移民傾向”日趨明顯。
事實移民在粵已出現
此調研報告由省人大常委會委托內務司法委員會組織部分省人大代表并會同省綜治辦、省公安廳組成的調研組完成。根據報告,廣東省流動人口的主要特點是以省外流入為主,以青壯年為主,主要集中在珠江三角洲地區。
報告指出,流動人員的移民傾向日趨明顯是值得引起注意的突出問題。目前,廣東的流動人員群體特征正在發生變化,有的已經成為事實移民,成為一個新的特殊社會群體。
兩成全家居住流入地
報告稱,上世紀90年代之前,流動人員“洗腳上田”出門打工,目的是為了賺錢補貼家用,其中多數在打工歲月中奉獻了勞動力的“青春期”后又回家鄉安居樂業。上世紀90年代以后,流動人員則相當多是從學校出來打工,不再單純為了賺錢,而是為了學習技能和立足于經濟發達地區發展。其中,兩成左右的流動人員全家都在流入地居住,四成左右的流動人員有移民傾向。
報告還指出,加強社會治安、保障人身安全、提高社會保障、享受公平待遇、解決子女教育、提供就業培訓、豐富文化生活等是流動人員最希望解決的問題,其中社會保險轉移接續和子女教育問題尤其突出。(吳璇、任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