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濟南訊 “好不容易找到一家單位,上學期簽了合同,可在單位賣力工作半年后,單位卻毀約了;自己耽誤了這么多時間精力,又要一切從頭開始。”山東大學微電子學院四年級學生曹修川,日前面對記者時一臉的無奈。
曹修川對記者說,上學期已沒有多少課業。去年10月初,經老鄉介紹,他到南方一家大型集團在濟南的分公司打工兼實習。兩個多月下來,公司對他的表現很滿意,每月付報酬千余元。小曹感到在這里工作能發揮學業專長。在與家人商量后,他提出到公司就業的意愿。小曹說當時并不抱多大希望,可該公司不久表示打算留下他。雙方在去年12月中旬簽訂合同。合同規定,曹修川畢業后即到公司就業,并要求小曹在畢業前拿到畢業證及學位證。雙方還商定了報酬及相關違約責任等。
此后,小曹除準備畢業論文外,一直到該公司上班。這中間,幾家單位也曾給小曹打電話,有意與他簽約,但他感到現在這家公司已很不錯,就都放棄了。“但想不到最近這家公司通知我,由于有更合適的人選,他們要我‘另尋出路’。我這半年多工作業績比較突出,又沒有什么過錯,現在拿到畢業證、學位證已不是問題,該公司怎么說毀約就毀約呢?春節前后幾個月正是找工作的黃金時間。他們又怎么能補償我的損失呢?”談及此事,小曹忿忿不平。
記者與小曹提到的這家公司聯系,該公司人事部門有關人員起初否認有這事,但后來又說:“這是公司的決定,公司有選人權。”
據了解,由于大學生就業難,現在用人單位一般都“儲備”著不少優秀人選,但不管雙方有無合同、協議,最后留與走基本是單位說了算。記者就此現象咨詢了高信律師事務所黃廣磊律師。他說,這類合同多屬“表格”合同,學生要就業就得簽。學生違約,單位要追償違約金;而大學生都在忙于找工作,根本沒有時間、精力及金錢去找違約單位討說法,客觀上造成了單位隨意違約、違約責任無人追究等問題。
□記者 王 原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