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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報法律團組織的此次主題為“勞動安全”的咨詢現場,記者 發現很多勞動者對勞動安全方面的法律知之甚少。山東海揚律師事務 所張繼海律師指出,勞動者對一些安全方面的法律應當大體了解,這 樣才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勞動安全如何保障?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 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 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 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 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法律規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 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 檢舉和控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用人 單位應當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勞動者的職業 病狀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 女工、未成年工如何保護? 法規規定,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工,不得安排從 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 其它禁止從事的勞動。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 度的勞動和其它禁止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 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對懷孕七 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 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 乳期禁止從事的其它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實習生 張瀟揚 本報記者 王振國 董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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