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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媒體批評辯

2002-08-02 16:49:08 

    《財經》雜志以其敏銳的視角、犀利的筆鋒、獨家的“黑幕”成為國內財經報刊的領頭羊,然而,好景不長,終于于今年3月被深圳的上市公司——世紀星源房地產公司告上了法庭,并于今年4月被判敗訴。媒體作為社會公器的地位和權威再一次地受到了挑戰,此情此景,不由得讓人又一次地陷入了對媒體監督的沉思。因為被批評對象是一家公眾公司,這也是一個較之以往新聞名譽侵權案更極端也更典型的案例,媒體究竟有沒有權利以事實為依據,對上市公司作出分析評論和批評?
    新聞媒體可否監督?沒有人會說不可以。并且,媒體行使報道權和批評權,是言論自由的核心內容,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權利。《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新聞媒體不僅是行使言論自由的主體,也是廣大人民實現言論自由的途徑之一。當然,《憲法》以及《民法通則》都明確了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名譽權,實踐中名譽權與批評權的沖突不可避免。然而,只要媒體不是出于惡意構陷、捏造事實,其行使報道和評論的權利就是合法的,這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8條中就已經獲得認可。1998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也進一步指出:"新聞單位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內容基本屬實,沒有侮辱內容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據此,只要內容屬實就不會構成侵權。
    但在這一案件中,監督方和被監督方卻是各說各的理。世紀星源公司的一位管理人員表示《財經》雜志錯誤地描述了1994年到1995年該公司與當地銀行之間的房地產交易。“即便《財經》意欲暴露社會陰暗面的出發點是好的,世紀星源公司是一個上市企業,擁有維護公司名譽和商業信譽的權利,我們必須保證公司的權利不受非法侵害。”而《財經》雜志社編輯部以及它的律師堅持認為金融媒體并不需要在正規的審查機構對金融行為進行調查,并做出結論之后再對某企業的某種行為進行報道。“如果沒有人有權質疑企業的金融行為,那么要報紙和雜志來干什么。”《財經》的編輯胡舒立在她的反駁文章中這樣寫道。
    再看一看中國的現實,股市牽動著千萬股民的心,但是中國大陸對上市公司財務運作的監管還有很多漏洞,讓股民難以放心,上市公司造假成風,信用狀況處于一個非常嚴峻的關頭,保護媒體的批評權對制約不規范的市場行為、重建社會信用更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如果一篇報道讓上市公司不高興,媒體就會得到一份應訴通知書,那么,媒體只能為上市公司“報喜不報憂”,更多的銀廣廈和麥科特可盡情地享受從廣大股民騙來的錢,把中國股市最終逼上死路。
    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特聘教授陳志武在耶魯大學法學院圖書館的協助下找遍美國過去一百多年的案例庫,沒有找到一起美國上市公司因媒體對其財務的質疑而被起訴的名譽侵權案。在以律師和訴訟案眾多而出名的美國,媒體對上市公司的批評、質疑一貫是毫不留情,可就是沒有上市公司以名譽侵權對他們起訴。《紐約時報》的社論中,曾有一句經典警句:“賴秘密以生的國家也可能被秘密所毀。”對一些問題,我們的媒體如果保持沉默,那誰還能揭穿皇帝的新衣呢?
    (濟南)邢中樞 
    邢中樞:男,《大眾日報》社聯部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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