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結核擬列入相關從業人員、入學新生體檢項目
2012-08-15 19:46:45 胡浩 來源: 新華網 我要評論
[提要] 衛生部15日發布《結核病防治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修訂稿還增加了“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兩個章節,明確了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對結核病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責和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等的法律責任。
新華網北京8月15日電(記者胡浩)衛生部15日發布《結核病防治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規定,醫療衛生機構對相關從業人員、入學新生進行健康體檢時,應當將肺結核檢查納入體檢項目。
修訂稿主要修訂的內容包括提出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結核病防治網絡建設,逐步構建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分工明確、協調配合的防治服務體系;明確了衛生行政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非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結核病防治工作中的職責;明確各級醫療衛生機構在耐多藥肺結核防治、結核菌/艾滋病病毒雙重感染防治和流動人口肺結核患者管理中的職責等。
修訂稿要求,相關從業人員、入學新生進行健康體檢時,應當將肺結核檢查納入體檢項目,其中包括從事結核病防治的醫療衛生人員;食品、藥品、化妝品從業人員;《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規定范圍內的從業人員;各級各類學校、托幼機構的教職員工及學校入學新生;接觸粉塵或有害氣體的企業人員;乳牛飼養業從業人員;其他易使肺結核擴散的人員。
修訂稿還增加了“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兩個章節,明確了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對結核病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責和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等的法律責任。
據了解,結核病是嚴重危害公眾健康的呼吸道傳染病,被列為我國重大傳染病之一。衛生部于1991年9月發布了《結核病防治管理辦法》。由于目前我國結核病防治形勢仍不容樂觀,不斷面臨著諸多新的問題與挑戰,2010年底,衛生部啟動了對這一辦法的修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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