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設施標準解讀:新改建道路5年內不得挖掘
2010-12-20 18:22:00 作者:王磊 來源:大眾網
大眾網濟南12月19日訊(記者 王磊)濟南市政設施管理行業規范化服務標準,適用于中心城區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的養護、維修與管理,旨在提升市政設施維護服務質量,規范從業人員行為,提高市政設施維護管理水平。
在道路設計使用壽命年限內的城市主干道綜合完好率須達97%以上;次干道綜合完好率達96%以上;支路及街巷綜合完好率達90%以上;人行道綜合完好率達96%以上。市政設施的養護、維修工程應當按照規定期限修復竣工。城市道路養護管理單位須建立道路的巡查管理制度和維護責任制度。有重大安全隱患的,應在當日修復;有特殊原因不能當日修復的,應在3日內修復。井蓋、井箅等設施產權單位接到投訴或維修通知后,應在2小時內到達現場,設置警示標志,采取排險措施,及時進行維修。
城市道路維護大修、中修工程,應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處設置文明施工公示標牌,標明文明施工措施、監督舉報電話等內容。施工現場夜間必須設置警示燈光和臨時照明措施。施工現場要設專職清掃保潔員,施工人員統一著裝。每天對易產生揚塵的施工路面采取灑水壓塵等措施,禁止在二環路以內的施工現場消解生石灰、拌石灰土、使用鼓風機吹掃路基浮土或其他可能造成嚴重揚塵污染的施工。22點以后禁止使用電鋸、電刨、混凝土振搗器等強噪聲的施工機具。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嚴格控制城市道路的挖掘。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5年內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3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確需挖掘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市政府批準,并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加倍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規定,加強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安全、質量、文明施工等工作的行業監管,并督促相應道路養護單位在道路挖掘回填后10日內修復路面。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占用城市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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