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審編輯:張艷
責任編輯:王曉亮
日前,國家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公布,2017年4月26日世界知識產權日的主題為“創新改變生活”。在發明專利創造實現量質齊升的同時,依法有效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制止、制裁和打擊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利益顯得尤為重要。4月25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舉行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新聞發布會,發布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白皮書及典型案例。

2016年,山東全省各級法院共新收各類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8261件,同比增長21%。其中,新收著作權案件4228件,同比增長11%;專利案件746件,同比增長48%;技術合同案件250件,同比增長119%;商標案件2722件,同比增長30%;不正當競爭等其他知識產權案件315件,同比下降5%。共審結各類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7606件,同比增長15%。共新收和審結各類知識產權民事二審案件各453件,同比均增長35%。


2016年度山東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1、“美人榆”植物新品種侵權案
原告:河北省林業科學研究院(簡稱河北林科院)
原告:石家莊市綠緣達園林工程有限公司(簡稱綠緣達公司)
被告:九臺市園林綠化管理處(簡稱九臺園林處)等
【案情摘要】河北林科院、綠緣達公司系“美人榆”植物新品種權人,其認為九臺園林處擅自在所管理街道綠化帶大量種植美人榆的行為侵害了其植物新品種權,請求判令九臺園林處支付品種使用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為商業目的生產或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應當認定為侵犯植物新品種權。雖然九臺園林處是事業單位法人,具有建設城市園林綠地的職能,但其大量種植美人榆用于街道綠化的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十條規定的可以自繁自用以及可以不經品種權人許可而不支付使用費的情況。九臺園林處沒有從品種權人處購買美人榆,而擅自進行種植使用,其行為暗含了商業利益,損害了品種權人的權益,應當認定為具有商業目的。所以,九臺園林處擅自種植美人榆的行為侵害了涉案植物新品種權。法院判決九臺園林處支付品種使用費20萬元。

2、“點火槍”發明專利侵權案
原告:重慶沃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沃克斯公司)
被告: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通裕公司)等
【案情摘要】沃克斯公司系“可對點火火焰進行檢測的點火槍”發明專利權人,其認為通裕公司使用被訴侵權點火槍的行為侵害了其專利權,請求法院判令通裕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且舉證證明該產品的合法來源的,對于權利人請求停止上述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行為的主張,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被訴侵權產品的使用者舉證證明其已支付該產品的合理對價的除外。通裕公司使用的被訴侵權點火槍系經過公開招投標程序購買并已支付了合理對價,其不應承擔侵權責任。法院判決駁回了沃克斯公司對通裕公司的訴訟請求。
3、“拖拉機用油箱”實用新型專利侵權案
原告:李占全
被告:趙金山
【案情摘要】李占全系“拖拉機用油箱”實用新型專利權人,其認為趙金山擅自制造、銷售被訴侵權拖拉機用油箱的行為侵害了其專利權,請求法院判令趙金山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在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中,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專利權評價報告;原告無正當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訴訟或者判令原告承擔可能的不利后果。李占全無正當理由不提交涉案專利權評價報告,涉案專利權缺乏效力穩定性的證據,導致李占全提起本案訴訟所依據的事實具有不確定性,其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要件。法院裁定駁回了李占全的起訴。
4、“油胗分離機”發明專利侵權案
原告:朱忠毅
被告:沂南縣雙豐食品有限公司(簡稱雙豐公司)
【案情摘要】朱忠毅系“一種禽胗脫油后的油胗分離機”發明專利權人,其認為雙豐公司在生產經營中使用的被訴侵權產品侵害了其專利權,請求法院判令雙豐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法院查明,涉案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其中一個技術特征為“斗型入口的上部側壁上開設排水排油口”。雙豐公司辯稱,被訴侵權產品的排水排油口未開在斗型入口的上部,與涉案專利不同,沒有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涉案專利說明書并結合專利附圖的描述和圖示,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確定,權利要求中“斗型入口的上部側壁上開設排水排油口”的“上部”是相對于斗型入口側壁上的水平面高度而言,并非單純指斗型入口本身的上部,否則無法實現涉案專利胗、油、廢渣通過水體浮力分離的發明目的。被訴侵權產品排水排油口的位置也是開設在斗型入口側壁相對于水平面而言的上部,與涉案專利相同,被訴侵權產品落入了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雙豐公司的行為侵害了涉案專利權。法院判決雙豐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
5、“甲帶式給料機”商業秘密侵權案
原告: 兗州市量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量子公司)
被告: 鄒城兗煤明興達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簡稱明興達公司)
被告:吳寶慶
被告:何金良
【案情摘要】量子公司系“甲帶式給料機”商業秘密權利人。吳寶慶、何金良原系量子公司工作人員,掌握量子公司“甲帶式給料機”商業秘密,兩人離職后將掌握的商業秘密披露給明興達公司,明興達公司使用上述商業秘密生產銷售甲帶式給料機。量子公司認為明興達公司、吳寶慶、何金良的上述行為侵害了其商業秘密,請求法院判令明興達公司、吳寶慶、何金良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及合理支出費用。法院根據量子公司的證據保全申請,在明興達公司廠房內對被訴侵權產品進行了查封。之后法院進行現場勘驗時,發現明興達公司擅自撕毀封條,并轉移、拆卸了被查封的被訴侵權產品。另查,量子公司為維權支付律師代理費2萬元、鑒定費17.2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明興達公司擅自破壞法院查封的被訴侵權產品,致使無法將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商業秘密進行比對,其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據此認定,明興達公司擅自使用涉案商業秘密的行為構成侵權。量子公司主張以明興達公司制作的投標文件計算侵權獲利進而確定賠償數額,明興達公司雖然主張其投標文件中的業績系為中標而進行夸大,但其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真實的賬簿、資料。投標文件顯示明興達公司侵權獲利超過300萬元。法院判決明興達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319.2萬元,判決吳寶慶、何金良停止侵權并在80萬元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6、稻香園商標侵權案
原告:成都市稻香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成都稻香公司)
被告:山東稻香園食品有限公司(簡稱山東稻香園公司)等
【案情摘要】成都稻香公司系“ ”稻香園商標權人,其認為山東稻香園公司在蛋糕連鎖店招牌、商品包裝、網站上使用了“稻香園”標識,侵害了其商標權,請求判令山東稻香園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山東稻香園公司商標性使用“稻香園”字號在先且具有一定知名度,其與成都稻香公司注冊使用在后的“ ”稻香園商標之間的權利沖突,實質是企業字號和注冊商標不同市場主體在商業擴張中權利邊界的劃定問題。本案中,因“ ”稻香園商標顯著性不高,山東稻香園公司基于在先字號使用被訴標識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不具有攀附成都稻香公司涉案商標的主觀意圖,并且二者經營模式和經營渠道不同,相關公眾看到被訴“稻香園”店面招牌及商品標識,能夠識別其商品來源,不會誤認為是成都稻香公司的商品。故山東稻香園公司使用的帶有“稻香園”文字的被訴標識與成都稻香公司涉案商標不會產生混淆,不構成商標侵權。法院判決駁回了成都稻香公司的訴訟請求。

7、霍尼韋爾公司“BENDIX”商標侵權案
原告:美國霍尼韋爾國際公司(簡稱霍尼韋爾公司)
被告:上海宙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簡稱宙點公司)
被告:坤宏實業有限公司(簡稱坤宏公司)
被告:上海睿昕電子有限公司(簡稱睿昕公司)
【案情摘要】霍尼韋爾公司系“BENDIX”注冊商標權人,該商標在國內具有較高知名度。宙點公司受坤宏公司委托生產、出口標有“BENDIX”注冊商標的剎車盤,坤宏公司系在臺灣地區注冊成立的企業法人。霍尼韋爾公司認為宙點公司、坤宏公司的行為侵害其商標權,而睿昕公司系宙點公司的關聯公司,請求法院判令上述三公司連帶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宙點公司在明知坤宏公司委托其代理生產、出口的剎車盤系假冒“BENDIX”注冊商標商品的情況下,仍代理進行生產和出口,構成對霍尼韋爾公司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宙點公司應與坤宏公司連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由于睿昕公司系宙點公司的關聯公司,且兩公司之間象征公司獨立人格的人員、業務、財務均高度混同,導致各自的財產無法區分,已喪失獨立人格,勢必影響債權人利益的實現,故法院判決睿昕公司與宙點公司、坤宏公司連帶賠償霍尼韋爾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
8、“吉列”商標侵權案
原告:上海吉列有限公司(簡稱吉列公司)
被告:陳愛民
【案情摘要】吉列公司系“吉列”、“犀牛”等商標的權利人,其認為生效刑事判決已認定陳愛民犯假冒注冊商標罪,陳愛民應當向其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請求法院判令陳愛民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法院查明,山東省煙臺市萊山區人民法院(2013)煙萊刑初字第123號刑事判決認定,2007年下半年至2012年7月,陳愛民生產銷售假冒“吉列”、“犀牛”等注冊商標的刀片,非法經營數額達13462234元,陳愛民的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愛民生產銷售假冒“吉列”、“犀牛”等注冊商標刀片的行為侵害了涉案商標權,其應當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考慮到陳愛民侵權期間、非法經營數額、在刑事訴訟中陳述每年盈利100萬元左右等因素,判決陳愛民賠償吉列公司經濟損失300萬元。
9、正確適用“冷靜期”條款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
原告: 張維山
被告: 濟南創邦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創邦餐飲公司)
【案情摘要】2015年10月17日,張維山與創邦餐飲公司簽訂江蘇贛榆區域“二姨夫水餃”品牌合作書,期限1年。張維山認為,上述合同沒有約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可以解除合同,侵害了其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創邦餐飲公司退還其支付的相關費用。法院查明,2016年2月19日,張維山曾從創邦餐飲公司進貨。2016年4月1日,張維山向法院主張適用“冷靜期”條款解除合同。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維山主張以冷靜期為由解除合同時,其與創邦餐飲公司簽訂的1年期合同已經履行了6個月,其也已利用掌握的創邦餐飲公司的經營資源實際進行了4個月的經營,如果再賦予其“冷靜期”抗辯,將不合理地損害創邦餐飲公司的利益。法院判決駁回了張維山的訴訟請求。
10、“長生花生油”假冒注冊商標罪案
公訴機關: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封安華
被告人:朱長敏
【案情摘要】2015年9月,封安華與新都(青島)電子有限公司(簡稱新都公司)協商,由封安華向新都公司提供糧油禮盒作為職工中秋節福利。封安華伙同朱長敏生產假冒青島長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的花生油并銷售給新都公司。
法院經審理認為,封安華、朱長敏的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封安華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判處朱長敏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2、本人及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戶籍地及居住地在實施區域的農村,本人具有當地連續3年以上戶籍;據介紹,戶籍、學籍資格初審合格考生名單在其本人所在中學公示3個工作日,并同時在縣(市、區)教育局或招辦網站上公示3個工作日。[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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