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審編輯:魏鵬
責任編輯:姜暉
家事案件 打離婚超八成
濰坊新聞網7月14日訊 7月13日,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相關負責人介紹了濰坊法院家事審判工作情況,并公布了十件涉及家庭暴力、未成年子女撫養、婦女權益保護等方面典型案件。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家事案件數量持續攀升,已占到全部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左右。
離婚率連年上升
集中在30-45歲間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家事案件數量持續攀升,已占到全部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左右。以離婚案件為例,據統計,自2003年以來我國的離婚率連續14年遞增,2016年審結離婚案件139.7萬件,加上民政部門登記離婚的數量,全國每年離婚當事人的數量多達1000萬人。以濰坊為例,2014年,全市民政部門登記結婚數為56663件,登記離婚數為12252件,通過法院判決、調解離婚的3615件,離婚率為28%。2015年,全市民政部門登記結婚數為51526件,登記離婚數為12867件,通過法院判決、調解等方式離婚的4516件,離婚率為33.74%。2016年,全市民政部門登記結婚數為47757件,登記離婚數為13457件,通過法院判決、調解等方式離婚的4502件,離婚率為37.65%。離婚人群的年齡主要集中在30-45歲之間。
記者了解到,2017年5月15日,省法院確定我市奎文法院、坊子法院、高密法院、昌邑法院、臨朐法院為全省家事審判改革試點法院,目前其他法院也相繼啟動了家事審判改革工作,全市家事審判改革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自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全市共審理家事案件11276件,調解、撤訴4240件,家事案件調撤率為37.6%。其中,審理離婚案件9583件,占家事案件的84.9%,調解、撤訴4143件;其中,調解和好1305件,調解和好率為31.5%。
現全市法院設有基層調解組織603個,家事調解員942名,一年來通過調解組織成功調解家事案件1378件;其中,離婚案件1240件,調解和好968件,調解和好率為78.1%。全市兩級法院共設立家事審判團隊42個,每個家事審判團隊至少有1名具有婚姻經歷的女性法官。同時,配備家事調解員、家事調查員、心理輔導員等司法輔助人員參與家事審判。
典型案例一
爭奪撫養權,心理咨詢師參與
【基本案情】王某(女方)因與李某(男方)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雙方在離婚及財產問題上爭議不大,主要是對于婚生男孩的撫養問題,王某與李某均強烈表示撫養孩子。
【裁判情況】法院多次做原、被告工作,但雙方在孩子撫養權問題上都不肯讓步。考慮到孩子已滿11周歲,能清楚表達自身認識。經過與孩子所在學校聯系,邀請了心理咨詢師一同征詢孩子意見。在孩子班主任的陪伴下,心理咨詢師首先對孩子通過沙盤推演方式,進行心理測試,并對孩子進行了長達一個多小時的心理疏導,最終孩子表示其愿意跟隨母親生活。事后法院又約談了王某與李某,希望兩人能尊重孩子的意見,為孩子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最終,王某、李某表達了理解與感謝。
典型案例二
違反忠實義務,判賠精神損失費
【基本案情】原告田某(男方)與被告高某(女方)于2002年12月17日經人介紹結婚,婚后育有一女,經親子鑒定,原告田某與女兒不存在親子關系。因被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難以挽回的精神痛苦和經濟損失。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賠償精神損失。
【裁判情況】法院認為,婚后被告與他人生女,違背了夫妻間的忠實義務,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應準予離婚。被告與他人生女,原告撫養該女十年后才知道事情真相,給原告的身心造成嚴重傷害,酌情賠償精神損失費10000元。
典型案例三
子女施暴,父母申請人身保護令
【基本案情】于某、佐某某系夫妻,育有一子于某國。于某國婚后與父母分家獨立生活,感情上也逐漸疏遠。兒子和兒媳以老兩口不幫助其勞動為由,持兇器到父母住處打砸、騷擾,打傷父母并毀壞家中財物。終日處在恐懼之中的老兩口忍無可忍,無奈之下來到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裁判情況】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作出了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
典型案例四
女方重病拒離婚,法院全力調解
【基本案情】原告(男方)與被告(女方)系高中同學,2009年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9年11月29日,被告患尿毒癥。2010年5月,原告起訴要求離婚。由于被告所患疾病不宜生育,原告父母得知被告病情后急于要求離婚。被告認為在查出疾病后,原告及其家人急于要求離婚,所以堅決不同意。
【裁判情況】法院已兩次判決不準離婚,而原告離婚決心堅定,但被告聲明如判離則停止透析并到法庭喝農藥自殺。為了盡量使案件得以解決,法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到被告處了解情況,安撫慰問。從心理上降低其對案件的抵觸心理,在心理上對其予以開導。二是切實解決被告的實際困難。經與被告透析的醫院聯系,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為被告解決了透析的費用問題。三是邀請各相關單位人員參加調解。
通過以上措施,降低了信訪強度及雙方當事人的心理對立情緒,為判決打下了基礎。考慮到被告身患尿毒癥,無人照料,法院判決原告給付被告40萬元補償款,現被告居住的所有權為原告的房屋由被告繼續居住。
典型案例五
遭遇家暴,判離婚補償25萬元
【基本案情】原告張某(女方)與被告宋某(男方)系夫妻,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2015年4月14日晚,被告再次對原告進行拳打腳踢,致原告兩根肋骨骨折,一腰椎橫突骨折,經鑒定構成輕傷。原告認為被告的家暴行為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法院判決離婚、依法分割財產,并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撫慰金5萬元。被告宋某因其家暴行為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6月1日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
【裁判情況】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對妻子實施家庭暴力并造成輕傷,觸犯了國家法律,嚴重破壞了夫妻感情,應準予離婚。在審理的過程中,承辦法官從保護女方權益角度出發,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最終以調解結案,雙方自愿離婚,被告一次性補償原告25萬元。同時,原告向法院出具了諒解書,使被告的刑事案件得以從輕處罰。
典型案例六
老人贍養糾紛,多方調解
【基本案情】范某與丈夫張某(已于2011年10月20日去世)育有三子女,分別為張某甲(女)、張某乙(女)、張某丙(男)。自張某去世后至2012年底,范某一直由三子女輪流贍養。2013年初,范某中風住院,住院期間由兩女輪流照顧,出院后一直與長女張某甲共同生活,張某乙不時探望,但張某丙卻一直不管不顧。范某年事已高,體弱多病且沒有收入來源,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情況】法院受理案件后,出于為老年人訴訟提供便利的考慮,經協調,法官親自到范某家中了解了事情的原委,并到其所在的村委會,通過村干部的幫助和協調,逐一聯系到原告子女,弄清不贍養老人的原因。從人情、法律角度做思想工作,在多方努力下,最終該案達成了調解協議。
典型案例七
遺產繼承,子女依法享有平等權利
【基本案情】高某與李某系夫妻關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高某于2010年10月去世,遺產未分割。李某于2015年3月去世,留有房屋一套及存款20000元。該房屋現由兒子實際居住,且存款在兒子手中。女兒向法院起訴要求依法分割該房屋及存款。
【裁判情況】案件審理過程中,兒子表示,父母生前一直跟隨他生活,由他照顧,遺產應該歸他所有。女兒表示父母生前其盡了贍養義務,請求法院依法分割房屋及存款。針對這種情況,法官一方面從法律規定入手,告訴兒子男女有平等的繼承權。同時告訴女兒,其哥哥確實盡了更多的贍養義務,按法律規定可適當多分一部分遺產;另一方面,從維系兄妹感情角度出發,希望兩人珍惜兄妹情誼。經過多次溝通,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
典型案例八
母親無撫養條件,變更孩子監護權
【基本案情】2012年9月,張某在建筑工地工作時意外身亡。2013年8月,張某之妻張某玲將兒子放至爺爺奶奶張佃某、宋春某家中便不再過問。爺爺奶奶報警稱張某玲不撫養孩子,涉嫌遺棄。接警的派出所進行了調查,認定張某玲情節特別輕微,對其作出了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張佃某、宋春某訴至法院要求變更監護權。
【裁判情況】法院適用特別程序,通過開庭審理,并經過認真細致的走訪調查取證,認為申請人張佃某、宋春某身體健康,有監護的意愿,有一定的收入,有一定的監護能力。張某玲因客觀原因無法有效履行監護責任的情況下,應變更監護人為申請人張佃某、宋春某更有利于被監護人的生活、成長、教育,遂判決:一、撤銷被申請人張某玲對孩子的監護權。二、變更孩子的監護人為申請人張佃某、宋春某。
典型案例九
涉軍離婚,堅持調解優先的原則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男方)是中國人民解放軍某部隊政治指導員,作為現役軍人,婚前與被告了解較少,婚后聚少離多,缺乏夫妻感情的培養,致雙方夫妻感情出現裂痕。原告起訴要求離婚,被告亦同意,但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爭執不下。
【裁判情況】辦案過程中,主審法官及時走訪雙方家庭,了解雙方父母的意見,做好雙方父母的思想工作,適時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通過明之以法,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最終用真誠感化教育了雙方,促使當事人達成了調解協議。
典型案例十
丈夫毆打恐嚇,妻申請人身保護令
【基本案情】2006年,司某(女方)與譚某(男方)經人介紹相識,同年10月9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2007年9月24日,生育一男孩,現隨司某生活。司某曾起訴離婚,考慮到譚某不同意,孩子尚需家庭照顧,法院判決不準離婚。之后,譚某多次到司某單位無理吵鬧,毆打恐嚇司某,嚴重影響司某的正常生活。司某訴至法院,請求簽發人身保護令。
【裁判情況】法院經審查認為,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的,有權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公安機關已兩次出警并拍攝現場照片,司某提供短信證明其主張,故司某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法院立即傳喚譚某,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講法析理,并已發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司某和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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