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審編輯:魏鵬
責任編輯:王曉亮
文/圖 半島全媒體記者 李珍
主審法官在法院,服刑人員在監(jiān)獄,所涉及的減刑、假釋案件,卻能夠順利開庭審理,7月19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遠程視頻公開開庭審理了35起減刑假釋案件,實現符合條件的案件全部遠程視頻開庭。2016年最高法院發(fā)布了《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對刑罰執(zhí)行過程中的減刑、假釋作了進一步明確規(guī)定。其中新增了對決定終身監(jiān)禁的貪污、受賄罪犯不得再減刑假釋的規(guī)定。這項規(guī)定自2017年1月1日開始實施。

遠程視頻庭審。
新規(guī)實施從嚴控制減刑假釋
7月19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遠程視頻公開開庭審理了35起減刑假釋案件。記者現場了解到,法官早早就來到法庭調試設備,并和監(jiān)獄人員進行接洽,庭審從上午9時30分開始到中午結束。庭審過程公開通明,且效率極高。
針對實踐中一些罪犯減刑過快過多,實際執(zhí)行刑期偏短,特別是對一些重刑犯的刑罰執(zhí)行存在生刑過輕、死刑過重等問題,2017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規(guī)定》通過科學測算,對有期徒刑罪犯、無期徒刑罪犯、死刑緩期執(zhí)行罪犯、死刑緩期執(zhí)行限制減刑罪犯,在減刑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減刑幅度上均做了相應調整。此外,《規(guī)定》對職務犯罪罪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金融犯罪罪犯以及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嚴重暴力性犯罪等依法應當從嚴控制減刑、假釋的罪犯,新增了減刑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減刑幅度從嚴的規(guī)定。這意味著“花錢買刑”、“以權贖身”等現象得到進一步遏制。
記者了解到,青島中院審監(jiān)庭2017年以來嚴格按照最高法出臺的最新《規(guī)定》實施,依法從嚴控制減刑、假釋的罪犯。
科技法庭讓審理更公開
2014年,青島中院在山東省率先通過視頻開庭審理了減刑案件,目前,已遠程視頻開庭提訊罪犯300余人次。2017年7月,實現符合遠程視頻條件的案件,全部遠程視頻開庭。
7月19日,記者在案件審理現場看到,法院的庭審現場共有三塊大屏幕,在一塊屏幕上分成了一個主屏幕和十余個小屏幕,主屏幕的畫面隨著聲音切換,誰發(fā)言就顯示在主屏幕上,其他的分畫面分別是法庭和監(jiān)獄兩地涉及庭審內容的各個角度和細節(jié),包塊申請人、檢察員、書記員、書記員庭審記錄電腦屏幕等。參與庭審的人員可以全方位無死角的參與其中。庭審開始后,審判長主持庭審,先由申請人宣讀對幾名罪犯提請減刑的理由并提交相關證據,隨后由主審法官對每一名罪犯進行訊問。
青島中院通過遠程視頻開庭,確保了審判的公開公正,旁聽人員到法院內法庭即可旁聽,不僅可以邀請代表委員參加,媒體記者和普通民眾等均可參與旁聽,真正將減刑假釋工作置于全社會全方位監(jiān)督之下。
案例一 有再犯罪危險的不予假釋
罪犯范某某,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因犯盜竊罪于2013年1月5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萬元(服刑期間繳納35000元)。2016年1月減刑二個月。已執(zhí)行刑期六年。
青島中院經審理查明,罪犯范某某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服從管理,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按時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學習和勞動,完成各項改造任務。確有悔罪表現,考核積分符合要求。社區(qū)矯正機構出具的評估意見,同意接收進行社區(qū)矯正。另查明,罪犯范某某2001年11月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2009年3月至2011年5月又先后實施盜竊作案九起,其中七起為入戶盜竊,盜竊財物總價值人民幣45萬余元。
青島中院認為,罪犯范某某有盜竊犯罪前科,刑滿釋放后不思悔改,于2009年3月至2011年5月又先后實施盜竊作案九起,其中七起為入戶盜竊,盜竊財物總價值人民幣45萬余元。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性大,且該犯剩余刑期較長(二年十個月),假釋后有再犯罪的危險。綜合考慮以上情節(jié),依法不予假釋。
本案需要把握的要點是,“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判斷問題。
2017年1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辦理假釋案件,認定“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還應當根據犯罪的具體情節(jié)、原判刑罰情況,在刑罰執(zhí)行中的一貫表現,罪犯的年齡、身體狀況、性格特征,假釋后生活來源以及監(jiān)管條件等因素綜合考慮。
案例二 不全部繳納罰金的不予假釋
罪犯劉某某,男,1984年7月9日出生,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3年9月2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萬元(服刑期間繳納35000元)。已執(zhí)行刑期五年十個月。
執(zhí)行機關以罪犯劉某某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為由,報請對其予以假釋。青島中院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場所的公共區(qū)域和互聯網進行了公示,并開庭審理了該案。
經審理查明,罪犯劉某某在服刑期間,能夠服從管理,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按時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學習和勞動。確有悔改表現,考核積分符合要求。社區(qū)矯正機構出具了評估意見,同意接收進行社區(qū)矯正。另查明,罪犯劉某某服刑期間繳納罰金人民幣35000元。最近一年在獄內每月平均消費818元。青島中院認為,罪犯劉某某未全部繳納罰金,且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無能力繼續(xù)繳納剩余罰金。而從監(jiān)獄調取的該犯獄內消費記錄顯示,其消費水平較高,有能力更多地繳納罰金卻不積極繳納,因此依法對罪犯劉某某不予假釋。
本案需要把握的要點是,財產性判項的執(zhí)行與假釋的關聯機制問題。2017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對于生效裁判中有財產性判項,罪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釋”。
案例三 涉黑、涉槍慣犯依法不予假釋
罪犯楊某,男,1986年9月3日出生,因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判處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執(zhí)行機關以罪犯楊某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為由,報請對其予以假釋。青島中院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場所的公共區(qū)域和互聯網進行了公示,并提訊了該罪犯。
青島中院經審理查明,執(zhí)行機關提交的假釋建議書所述罪犯楊某的悔改表現屬實,考核積分符合要求。社區(qū)矯正機構出具的評估意見,同意接收罪犯楊某進行社區(qū)矯正。另查明,罪犯楊某實施故意傷害犯罪四起(其中一起受黑社會組織指使),致四人重傷,一人輕傷;受黑社會組織指使,實施尋釁滋事犯罪三起;非法持有的槍支為五連發(fā)獵槍一支。
青島中院認為本案中,從罪犯楊某的犯罪特征來看,其連續(xù)實施故意傷害四起,尋釁滋事犯罪三起,已經初步具備了慣犯的特征,且余刑較長(三年六個月),不排除假釋考驗期內再犯罪的可能性。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此類罪犯的假釋應依法從嚴掌握。綜合以上考慮,依法對罪犯楊某不予辦理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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