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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15日,煙臺市萊山區人民法院下達判決書,判決丈夫于斗元賠償妻子曹春玲醫療費、誤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一共27637·85元,去掉于斗元已經為曹春玲支付的13909·96元,應該再支付13727·89元。因雙方在法定期限內均未上訴,判決目前已經生效。至此,我省這起首例婚內索賠案塵埃落定,但人們對這個案件的關注仍在繼續。 妻子突然起訴了丈夫 這起我省首例夫妻婚內索賠案得從1998年說起。1998年11月27日晚上8點多,家住煙臺市萊山區的于斗元和妻子曹春玲做完生意后回家,在于斗元駕駛著三輪摩托車,載著妻子回家途中,與對面開來的一輛小型客車相撞。車禍發生后,曹春玲立即住院治療。經醫生診斷,曹春玲的傷情屬于八級傷殘,并導致已懷孕5個月的她流產。曹春玲在醫院治療了106天,僅醫療費就花了兩萬七千多元。 車禍發生以后,萊山警方經過認真調查,認定于斗元違反了交通標志線,負事故主要責任;和他相撞的小型客車司機宋憲進采取措施不當,負次要責任,曹春玲沒有事故責任。認定書下達以后,萊山區警方對這起交通事故的賠償問題進行了長時間的調解,但三方始終沒有達成協議。2001年7月10日,警方下達調解終結書。收到調解書后,曹春玲隨即一紙訴狀把小型客車司機宋憲進、宋憲進所在的公司和自己的丈夫一同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賠償醫療費等各種費用共計118886·34元。 妻子告了丈夫,在省內還屬首次,在全國恐怕也不多見。對于自己的行為,妻子曹春玲有她的說法:“我在醫院住院時,丈夫于斗元聽醫生說我治好以后也是半癱,他就想放棄對我的治療。他想遺棄我。”當了被告的丈夫于斗元,對妻子的起訴感到很奇怪。他認為,他和曹春玲是夫妻關系,感情很好,既然是一家人,曹春玲的起訴就實在沒有必要。 奇案引發各方爭論 這起婚內索賠案一出現,就引起了各方的爭議,特別是妻子是否享有向丈夫索賠的權利是該案爭議的一個焦點。原告的代理人高律師認為,妻子向丈夫進行索賠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據。首先,丈夫于斗元是交通肇事的責任方,他就應該承擔責任。第二點,曹春玲不是事故的責任者,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高律師認為,夫妻關系的存在并不影響夫妻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侵權賠償的權利。中國傳統的觀點認為,夫妻間的事情沒必要到法庭上去說清楚。這種看法嚴重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尤其是在婚姻法修改后,一些財產可以認為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而丈夫于斗元的代理律師則認為,這起交通事故對被告于斗元來說,主要特點是發生在夫妻關系的存續期間,這時他們存在統一的經濟利益。所以原告起訴的所有經濟損失,不論是已經支出的,還是她可能得到而還沒有得到的,實際上都是和被告于斗元的共同損失。另外,由于他們財產權的共同所有,所以原告起訴前所有的損失,被告于斗元已經和她共同承擔了。起訴后,如果讓于斗元再次賠償這部分損失的話,就等于履行了雙重義務,所以這種承擔方式沒有法律依據。 丈夫于斗元到底該不該賠償呢?受理了這起訴訟后,法院合議庭也有不同的看法。第一種意見就是認為原告和被告是夫妻關系,而且是在為家庭共同創收的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妻子和丈夫在這起事故中所受的損失應該是兩個人的共同損失,應該以相互扶養的方式來承擔,不存在侵權賠償的關系,所以應該依法駁回妻子對丈夫的訴訟請求。第二種意見支持妻子向丈夫索賠。 判決后雙方沒有上訴 法院合議庭經過認真審理,達成一致意見。合議庭認為,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該承擔民事責任;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從這兩條的規定來看,只要你侵權了,就要賠償。丈夫在交通事故中雖然不是故意的過錯,但對妻子的身體造成侵權,所以他必須得賠償。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屬于受侵害者一方的財產。因此法院認為,丈夫對妻子構成了侵權,他必須賠償,而且要用個人財產來賠償。這個賠償款妻子得到之后屬于妻子的個人財產。 2002年的4月15日,萊山區人民法院下達判決書,判決丈夫賠償妻子27637·85元,去除丈夫已支付的13909·96元,應該再支付13727·89元。法院判決書送達后,在法定期間內,夫妻雙方都沒有提出上訴,這一判決生效。 婚內索賠告訴了我們什么? 正像人們預料的那樣,經歷這場無奈的訴訟后,曹春玲和于斗元已經離婚。這起沸沸揚揚的省內首例夫妻婚內索賠案終于塵埃落定,但人們對案件的關注仍然在繼續。 有法律專家認為,此案是依據新婚姻法審理的一起典型案件。在新婚姻法實施以前,也有妻子向丈夫索賠的,但是在法院判決生效后,卻很難履行。因為財產是兩個人的,所以賠償就成了“羊毛出在羊身上”。如今,新婚姻法中明確規定了夫妻雙方有個人財產的權利。既然允許夫妻一方有個人財產,那么法院就可以依法判決賠償,這就為婚內索賠提供了強有力的證據。山東大學法學院一位教授也認為,對于這個案子,法院的判決是有充分法律依據的,夫妻一方只要侵權事實存在,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這起案件中,被告于斗元賠償的數額并沒有多少,但是它的意義卻十分深遠。婦聯的同志認為,此案教育人們尤其是婦女朋友要意識到自己的權利是獨立的,任何人不能侵犯,包括自己的丈夫。當然,也有人認為,夫妻間的事情應該多用道德規范來調整,動不動就用法律,難免傷和氣。不管是哪種說法,有一點可以肯定,就是夫妻間的事不再只是家事,法律將越來越多地走進婚姻家庭中。 本報記者 于曉波 本報通訊員 張正杰 李崇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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