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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市民手持20萬元收到條 到底是借條還是欠條

2014-08-12 10:36:00來源:大眾網濰坊頻道 作者:單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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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網濰坊8月11日訊近日,高新區法院收到一起民間借貸案件,李某拿著一張收到條到法院起訴要求尹某償還所欠借款15萬元。原告李某主張是“借款”,稱被告尹某向其借20萬元,不僅有收到條為證還有銀行匯款憑證及電話錄音為證。

  大眾網濰坊8月11日訊近日,高新區法院收到一起民間借貸案件,李某拿著一張收到條到法院起訴要求尹某償還所欠借款15萬元。但對于“收到條”中的20萬元是“借款”還是“還款”,雙方存在爭議。

  借款不還告上法庭

  2011年10月29日被告尹某向原告李某借款20萬元。于是當日李某就從招商銀行分兩筆共取款11萬元,然后從李某夫妻的工資卡中湊齊4萬元,共計15萬元。

  湊齊借款的李某在家中把15萬元交給了尹某,雖然沒有湊齊20萬元,但是尹某還是為李某出具了20萬元的收到條。隨后剩余的5萬元,李某在2011年11月11日通過工商銀行自動存取款機匯給被告,尹某向李某借款的20萬元全部付清。

  2012年5月21日尹某通過匯款償還本金5萬元,之后李某邊要求尹某再償還剩下的本金15萬元及利息,但是尹某一直搪塞稱沒錢。

  2013年9月27日李某因為借款再次撥打了尹某的電話,說15萬元拖欠時間太長,讓尹某抓緊時間想辦法還款。但是尹某卻以孩子小需要照顧為由搪塞,雙方為此發生爭吵。

  由于李某對尹某實在無計可施,于是便向高新法院提起訴訟。

  原為借款卻成收到條

  在法庭上,尹某為李某出具一份“收到條”,內容為:“今收到李某現金貳拾萬元整(¥200000元)(利息三分)尹某 2011.10.30,37070219760604xxxx”。對于該“收到條”的真實性,李某、尹某均無異議,但對于“收到條”中的20萬元是“借款”還是“還款”,雙方存在爭議。

  原告李某主張是“借款”,稱被告尹某向其借20萬元,不僅有收到條為證還有銀行匯款憑證及電話錄音為證。

  尹某辯解“收到條”中的20萬元是“還款”,稱2011年6月份,原告向被告借款18萬元,并出具借條。 2011年10月30日,按月息3分計算,將利息取整后,原告償還本金及利息共20萬元,被告為其出具了上述“收到條”。

  當法庭問及被告,如原告向其借款,原告出具的借條是否保存,被告稱因搬家可能遺失。

  多方論證還原真相

  最終法院認為,首先,從收到條上看,因為該收到條載明的內容中包含了利息按3分計算,又在落款時寫上了被告的身份證號碼,更符合借款的特征。而還款是對借款關系的終結,沒必要寫明利息的計算標準及還款人的身份信息。

  再者,結合雙方的通話錄音,也有原告向被告催要15萬元的內容,雖然被告對電話錄音不予認可,但未提供反駁證據。原告提交的證據基本能夠相互印證,對于借款事實能夠形成基本的證據鏈條。而被告未提供本應由其持有的借條,不能證明存在原告向被告借款的事實。綜合考慮上述因素,并結合當事人的當庭陳述以及雙方的舉證情況,該20萬元應認定為被告向原告借款。

  通過該案,法官告訴記者,借貸需謹慎,立據要仔細。民間借貸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這種關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護。因此,名稱一定要書寫規范,借條和收到條雖幾字之差,它們的法律含義則存在著很大的差異。稍有不慎,可能就埋藏下法律隱患,引發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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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編輯:余梁

責任編輯: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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