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后兩句:“今后國家的
根本任務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
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
澤東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
,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
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斗,逐步實現工業、
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把我國建設成為高度文
明、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修改為:“我國正處于
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根據建設有中國
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
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
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
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
艱苦奮斗,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
化,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
第四條 憲法序言第十自然段末尾增加:“中國共產
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
第五條 憲法第七條:“國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全民所
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營經濟
的鞏固和發展。”修改為:“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
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
濟的鞏固和發展。”
第六條 憲法第八條第一款:“農村人民公社、農業
生產合作社和其他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
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經營
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修改為:“
農村中的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和生產、供銷、信用
、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
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
律規定的范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
留畜。”
第七條 憲法第十五條:“國家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
礎上實行計劃經濟。國家通過經濟計劃的綜合平衡和市場
調節的輔助作用,保證國民經濟按比例地協調發展。”“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破壞國家經濟
計劃。”修改為:“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
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國家依法禁止任何
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第八條 憲法第十六條:“國營企業在服從國家的統
一領導和全面完成國家計劃的前提下,在法律規定的范圍
內,有經營管理的自主權。”“國營企業依照法律規定,
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修改為
:“國有企業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有權自主經營。”“國
有企業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
行民主管理。”
第九條 憲法第十七條:“集體經濟組織在接受國家
計劃指導和遵守有關法律的前提下,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
的自主權。”“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民主管理
,由它的全體勞動者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
的重大問題。”修改為:“集體經濟組織在遵守有關法律
的前提下,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集體經濟
組織實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規定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
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第十條 憲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勞動是一切有勞
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營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
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
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
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修改為:“勞動是一切有
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
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
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
。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第十一條 憲法第九十八條:“省、直轄市、設區的
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縣、不設區的市、市轄
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修
改為:“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每
屆任期五年。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
年。”
(新華社北京3月29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