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作為現代傳播媒介,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便利。然而,網絡也成為某些人大打“口水戰”的陣地。昨天,北京市二中院開庭審理了一起網絡侵犯名譽權案。因不堪忍受前夫利用互聯網對自己進行辱罵,蘇某將余某告上了法庭。
今年3月16日,蘇某的男友收到電子郵件,其中大量使用了貶損性語言揭露“蘇某的真面目”,并用“勾搭”、“鬼混”等詞匯描述她與其他男性朋友的關系。類似的郵件還同時發送給蘇某本人和她的朋友們,有的內容長達8頁之多。蘇某因此和男友分手,陷入了萬分痛苦中。后在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監察處的幫助下,證實發送該郵件的電子郵箱正是蘇某前夫余某的。豐臺法院一審判決余某賠償蘇某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余某不服判決,上訴到二審法院。
網絡給網民提供了自由發布言論的陣地,但因其自由性,也引發了很多名譽權侵權案件。記者在采訪中還了解到另一對昔日的恩愛夫妻在網絡上結下仇怨的案例。
張某和李某在經過兩個月的網戀后走進了婚姻殿堂。由于彼此了解不多,感情很快產生了裂痕。孩子出生后不久,張某就提出了離婚。某家媒體根據其妻李某的自述撰寫了兩篇文章。文章登出后,李某向張某的朋友、原工作單位及與他有業務關系的人發送附有該文章的信件和電子郵件,還在某著名網站上制作網頁,上面的照片為他們不滿周歲的孩子手舉“我的爸爸不是人”的大幅標牌。張某為此丟了工作,于是將前妻、某媒體及轉載單位和文章的作者告上法庭。
網絡是否有絕對的自由?如何認定網絡侵權?記者為此采訪了有關人士。
專家點評
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徐家力律師:網絡雖是虛擬的空間,但并非和現實毫無關聯。言論自由不等于侵權自由,發生在虛擬空間的名譽侵權案的被侵權人如果能被第三人知悉,就可以認為他的名譽權受到侵害。網絡不能因為其特殊性就排斥法律對它的管轄。人們在享受網絡賦予的自由的同時,不能忘記自覺守法。
人大法學院葉林教授:網絡審查制度的不足容易讓人們產生網絡言論絕對自由的誤解,其實言論自由是建立在不損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上的。有關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法規中明確規定,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應承擔民事責任。(顏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