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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中國吉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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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長春新區人法院首次適用《民法典》中關于“居住權”的規定,作出“首份”明確居住權的民事調解書。
姜某男與李某女原為夫妻關系,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離婚時約定登記在男方名下房屋歸男方所有。后男方簽訂《房屋贈與協議書》,將房屋贈與女方,現男方起訴主張協議未生效。
庭審中了解到,男方在外省居住,離婚后該房屋一直由女方及兩個孩子居住。房價高漲局面下,男方主張協議未生效,但同意女方及兩個孩子在該房屋內居住。法官向雙方釋明贈與合同、居住權的法律規定,并從孩子的利益入手,對雙方進行了耐心細致的調解。經調解,雙方一致同意解除贈與協議,約定李某女及母親、子女享有在該套房產中繼續居住至2034年的權利。這是長春新區人民法院出具的首份明確居住權的民事調解書,調解后法官告知男方配合女方等到房產登記部門辦理居住權登記手續。
法官提醒:
居住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新增的包含“占有”和“使用”的新型用益物權。《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八條規定,“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中國吉林網 吉刻APP 記者 李易書
通訊員 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