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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準權一年來,死刑案件審判質量如何?有的貪官受賄數額很大,為何沒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如何看待法院“窩案”?個別地方法院推行的“賠錢減刑”舉措是否于法有據……
針對兩會上不少代表委員提出的這些“敏感”問題,新華視點”記者第一時間連線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
關于死刑復核
一年15%死刑犯“刀下留人”
代表委員疑問:最高法院統一行使死刑核準權已有一年多時間。對于這項工作,最高法院院長肖揚10日上午作工作報告時用了三句話來概括:總體工作進展順利,銜接過渡平穩有序,案件審判運行正常。
不少代表和委員關心:近年來個別地方出現重大刑事冤錯案件,現在最高法院能否有效杜絕類似錯案發生?
對此,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在接受“新華視點”記者采訪時表示,最高法院堅持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確保死刑只適用于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性質極其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的刑事犯罪分子。“2007年,因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量刑不當、程序違法等原因不核準的案件,占復核終結死刑案件的15%左右。”他說。
據這位發言人介紹,死刑復核程序是在兩審終審基礎上專門為死刑案件設置的特別審核程序。最高法院統一行使死刑核準權,在對“可殺可不殺”的政策權衡上,要求更加嚴格,標準更加統一,質量更有保障。
關于法院窩案
重點查處領導濫用權力
代表委員疑問:肖揚在工作報告中坦言:少數法院廉政制度不落實、監督不到位,個別法院領導干部和法官嚴重違紀違法,甚至受到刑事追究,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
近年來,武漢中院、阜陽中院、深圳中院、吉林高院等法院出現“窩案”,還有個別高級法院原院長因違法違紀受到處理。如湖南高院原院新華社發長吳振漢因受賄600余萬元,2006年11月被判處死緩;阜陽中院連續三任院長尚軍、劉家義、張自民因腐敗落馬。
這些現象引起代表委員們的憂慮:最高法院怎么看待法院“窩案”現象?在加強法官隊伍廉政建設方面有什么更強有力的措施?
這位發言人說,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最高法院及地方各級法院將進一步加強法院各級領導干部作風建設,進一步加大查辦案件力度,重點查處領導干部濫用權力、牟取私利的案件,利用審判權和執行權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的案件,對極少數腐敗分子決不留情,決不手軟。
關于貪官免死
貪官不在法定免死之列
代表委員疑問:隨著反腐敗力度的加大,一些動輒貪污受賄數百萬元的官場“碩鼠”被繩之以法。最高法院工作報告披露:過去5年,全國法院審結貪污、賄賂、瀆職犯罪案件12萬件,這一數字較之5年前同比上升了12.15%。
不少代表提出疑問:我們國家對貪官是否還適用死刑?為什么有些受賄數額很大、群眾反映強烈的貪官,卻沒有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表示,根據我國刑法第49條規定,有兩類人不適用死刑:一是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二是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除此之外,任何人觸犯刑法構成犯罪,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均應適用死刑。
這位發言人說,從過去和現在的審判實踐看,人民法院審判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中,一些犯罪分子被依法判處了死刑立即執行,也有一些受賄數額很大的貪官沒有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受賄數額是認定受賄罪情節是否特別嚴重的一個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這位發言人表示,人民法院還應當結合案件的其他具體情況,如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積極退贓等量刑情節,確定受賄罪的情節是否特別嚴重、是否適用死刑及是否必須立即執行。
關于賠錢減刑
依法從輕不是花錢買刑
代表委員疑問:前一段時間,廣東省東莞市的兩級法院在多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案件中,提倡對民事部分進行調解,并對作出經濟賠償的被告人給予了從輕處罰。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法院也設立實行了類似的制度。社會各界對此議論紛紛,有批評者尖銳地指責這種做法是“賠錢減刑”甚至是“花錢買刑”,是法外施恩、金錢萬能,擴大了法官自由裁量權和腐敗空間,有損司法公正和法制統一。參加兩會的代表委員們也非常關注這些法院的做法。
對此,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認為,部分媒體將地方法院的這種做法定義為“賠錢減刑”,既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符合客觀實際情況。
這位發言人表示,審判實踐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時有發生。為依法及時、公正、妥善地處理這類案件,人民法院通常會對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進行調解,促成被告人對被害人或其家屬作出合理賠償,這有利于切實維護被害人的合法利益。據此,對于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積極主動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被告人有悔罪表現,作為量刑情節酌情從輕處罰。在法律規定范圍內適當從輕有法律依據,也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并不是所有對被害人作出賠償的被告人,人民法院都一律給予從輕處罰。”這位發言人特別強調,對于那些犯罪手段極其惡劣,犯罪后果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大的惡性案件,即使被告人愿意或已經對被害人作出實際賠償,人民法院仍應依法予以嚴懲。(據新華社北京3月10日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