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3月14日電(記者季明)生活困難的被害人,在受到嚴重傷害而犯罪分子又無力做出經濟賠償的情況下,誰來補償他的損失?全國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應勇建議,建立并逐步完善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切實保障被害人權益。
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是指國家在一定范圍內對因犯罪遭受損害又無法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途徑獲得賠償的被害人及其家屬,通過法律程序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的制度。
應勇代表說,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依法在對被告人作出刑事判決的同時,還要作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判決,判決刑事被告人對刑事被害人的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作出賠償。但由于嚴重刑事被告人往往多為低收入者,特別是犯罪分子被判刑甚至被判處死刑后,大多數無賠償能力或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被害人或其近親屬往往得不到基本的經濟賠償。
應勇代表建議,應當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基金”,由財政撥款及司法機關罰沒收入作為基金的基本來源,另可從社會捐助等渠道加以籌集;救助對象暫定為因遭受暴力犯罪而死亡、重傷的被害人或其近親屬,以適度、救急為原則解決被害人急迫性困難。
應勇代表認為,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不僅有助于降低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消極影響,減少不和諧因素,還有利于為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提供更加良好的社會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