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世人稱為神秘的“香格里拉”的云南麗江、中甸一帶,殘疾農民夏山泉與他的洋媳婦——來自澳大利亞的碩士留學生瑪佳結成了跨國姻緣。
1999年10月,一部名為《幸福花園》(又名《香格里拉情戀》)的電影在云南麗江首映。它講述了愛爾蘭姑娘凱瑞只身來到云南麗江,與峽谷客棧主人納西族小伙子木大川相愛并共創幸福家園的故事。
一個是現實中的真情故事,一個是影片中的浪漫愛情,兩者的反差引發了一場侵權訴訟。夏山泉、瑪佳夫婦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拍攝影片的云南民族電影制片廠和首映該片的麗江縣電影發行放映公司,認為兩被告侵犯了他們的名譽權、姓名權。2000年12月,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
夏山泉和瑪佳的跨國奇緣
今年37歲的夏山泉很不幸,兩歲時,一場大火把他的左手燒成了殘疾,身上疤痕累累。八十年代中期以后,夏山泉成了虎跳峽一帶有名的農民翻譯官,他開辦的“山泉客!币搽S之名聲大振,成了很多外國游客流連的“樂土”。
來自澳大利亞的云南大學女留學生瑪佳便是在這片“樂土”中結識夏山泉的。1997年6月,兩個不同文化、不同背景的青年在沖破重重阻力后終于走到了一起。結婚后,瑪佳搬進了核桃園村。
瑪佳說:“他們偷了我們的故事”
1999年10月,電影《幸;▓@》在云南麗江首映。夏山泉夫婦應邀參加了首映式。在放映現場,他們看到電影院門口對該片的廣告宣傳上寫著:“本故事是根據真人真事改編而成,確有一位澳大利亞姑娘愛上了麗江虎跳峽旁的一位客棧房主夏山泉,并與他一同開創美好的家園”。然而,影片的主角并不是他們,留學生瑪佳與殘疾農民夏山泉的跨國奇緣變成了學成回鄉辦客棧的納西族大學生木大川和愛爾蘭姑娘凱瑞的浪漫愛情故事。夏山泉夫婦感到自己被愚弄了。
2000年6月,他們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訴狀,狀告被告云南民族電影制片廠和麗江縣電影發行放映公司侵犯了他倆的名譽權、姓名權。要求兩被告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10萬元,經濟損失5萬元。
他們的律師表示,如果當初電影廠能把劇本給夏山泉、瑪佳看一看,可能就不會發生糾紛。如果要按劇本拍,夏山泉夫婦絕不會允許以他們的真人真事為名做宣傳。如果要按真人真事拍,劇本就必須改寫。
電影廠:電影來源于生活,也必然高于生活
面對夏山泉、瑪佳夫婦的起訴,云南民族電影制片廠感到十分不解。當時,’99昆明世界園藝博覽會正在云南隆重舉行。電影《幸福花園》以世博會為背景,成為反映云南民族風土人情的風光大片。
針對原告夏山泉夫婦的訴訟理由和請求,云南民族電影制片廠答辯稱:我們拍的是一部風光故事片,而不是人物傳記或紀錄片,沒有必要對號入座。而且《幸;▓@》這部電影從頭到尾沒有侮辱、誹謗夏山泉和瑪佳的內容,不存在侵犯名譽權的問題。影片中也未使用夏山泉、瑪佳的姓名,因此也不構成侵犯姓名權。
2000年7月6日,該案在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法庭經審理后認為,影片《幸福花園》中沒有對夏山泉和瑪佳進行嘲諷的情節,不構成對夏山泉、瑪佳的名譽權的侵犯。而麗江縣電影公司在影片首映期間,未經夏山泉同意或授權,為增強宣傳效果、吸引觀眾,擅自在其制作的廣告中使用了夏山泉的姓名,侵犯了夏山泉對其姓名享有的專有使用權;此外,廣告中的“一位澳大利亞姑娘”并未直接使用瑪佳的英文或中文名字,不屬于我國法律規定的侵犯姓名權的范疇,因此,不構成對瑪佳的姓名侵權。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由麗江縣電影公司停止侵害夏山泉的姓名權,在《麗江日報》上向原告賠禮道歉,并賠償夏山泉精神損失費1萬元。
終審裁判:名譽侵權不成立,姓名侵權增加賠付
一審宣判后,夏山泉、瑪佳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他們認為,首先,云南電影制片廠根據其經歷改編、拍攝了影片,只有該廠才能向電影發行商及舉行首映式的麗江縣電影公司提供“根據真人真事改編”的情況。他們是以不作為的方式支持麗江縣電影公司以上訴人的真實姓名作廣告。因此,電影制片廠也侵犯了夏山泉的姓名權。其次,他們雖然沒有在廣告中明確使用瑪佳的姓名,但廣告中的“一位澳大利亞姑娘”,誰都知道是指瑪佳。一審法院認定未使用“瑪佳”的字樣就不構成侵害瑪佳的姓名權是錯誤的。再次,電影雖然是綜合藝術,可以在現實生活中汲取素材。但他們為什么又把上訴人的真實姓名在廣告宣傳中加以明確,使他人對此產生了誤解,這種誤解深深地傷害了上訴人。
2000年12月,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云南民族電影制片廠拍攝的《幸福花園》影片,從內容上而言,沒有侮辱或誹謗夏山泉、瑪佳的情節和事實。對于上訴人提出的影片的廣告宣傳明確是“根據真人真事改編”,而影片男女主人公的人物造型及感情經歷的設計又與現實生活不符,致使上訴人精神痛苦而構成名譽侵權的問題,因影片《幸福花園》已定位為風光故事片,而非紀實影片,故在藝術創作的過程中,應當允許其汲取生活素材,而高于生活進行創作。同時,界定名譽權是否受到侵害,是以社會的客觀評價為標準,而不是以受害人自身的感受為判斷標準。并且行為人的行為必須具有貶損他人名譽的性質,才能構成侵害名譽權。而云南民族電影制片廠、麗江電影公司的行為并未貶損上訴人的人格尊嚴,故不能產生侵害名譽權的法律后果。
對于是否侵害姓名權的問題,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麗江縣電影公司的行為已構成侵害姓名權,理應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而云南民族電影制片廠在電影和宣傳材料中都未使用夏山泉的姓名,故不構成侵害夏山泉的姓名權。同時,姓名是用于確定和代表公民個體與其他人相區別的文字符號和標記,侵犯姓名權必然表現為侵權行為直接作用于公民的姓名。本案中,云南民族電影制片廠、麗江電影公司都沒有使用瑪佳的英文或中文姓名,因此不構成侵權。
同時,高院根據電影公司侵害夏山泉姓名權這一侵權行為的性質、損害范圍及損害程度等因素,酌情支持增加賠付夏山泉精神損失費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