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春,黃女士因懷疑丈夫孫某搞婚外戀與其發生爭吵,繼而引發家庭糾紛。雙方互不相讓導致矛盾激化,孫某一氣之下強行將妻子送到精神病院住院3天。出院后,黃女士以侵害名譽權為由將丈夫告上法庭。訴訟中,黃女士要求丈夫賠禮道歉,并賠償由此造成的精神損失補償費5萬元。
2001年初,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黃女士的丈夫孫某侵害妻子名譽權成立,除賠禮道歉外,還應賠償妻子精神損失費5000元。
根據我國婚姻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夫妻之間實行的是共同財產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的人格權獨立。在人們的觀念中,只要是夫妻,他們的財產就是共同的。丈夫的,就是妻子的,妻子的,也是丈夫的,丈夫和妻子共同組成一個家庭。按此觀念,妻子起訴丈夫,要求賠償,還不是拿共同的財產來賠償?這種賠償又有何意義呢?夫妻的人格權獨立,夫和妻共同組成一個整體——家庭,丈夫侵害了妻子的名譽權,不也等于侵害了共同的名譽權嗎?賠禮道歉又有什么意義?此案中,黃女士的起訴,向夫妻人格權獨立和夫妻共同財產制,提出了挑戰。
婚內索賠——判決依據是什么
妻子告丈夫侵權賠償,法院判決其勝訴,有何依據?我國現行婚姻法第九條中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橐鰧τ诜蚱迊碚f應該是契約,而不是枷鎖。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第一百零五條規定:“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權利”。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此案中,丈夫在妻子沒有患精神病的情況下,強行將其送到精神病院住院3天,嚴重侵害了妻子的名譽權,對妻子身心造成了一定的傷害,依法應賠禮道歉和賠償精神損失。夫妻雙方的婚姻契約,并不能影響各自公民權的行使。
婚內索賠——判決如何執行
我國雖然實行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制,但我國婚姻法第十三條有例外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即是說法律并不排除夫妻個人財產的存在,既然有個人財產存在,執行就不是一件難事。但難就難在,若沒有個人財產的存在,怎么執行?是先析產再執行,還是直接將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一部分執行給妻子作為個人財產,剩下的再作夫妻共同財產?法律沒有給出明白的答案。
婚內索賠——專家如是說
曾參與我國新婚姻法修改的民法專家、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曹詩權教授認為,《民法通則》規定了公民之間侵害名譽權可以要求賠償,現行《婚姻法》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例外制度,即夫妻共同財產并不完全排除夫妻雙方個人財產的存在,這是此判例存在的大前提。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進行過財產公證,存在個人財產,妻子在訴訟中又提出了賠償財產的訴訟請求。這符合《婚姻法》關于共同財產制的例外原則。但如果夫妻雙方不存在個人財產,則法院不能支持妻子要求賠償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