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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嫖"風波了猶未了
2003-04-28 00:00:00 作者:謝向東  

 

本文背景:三年前,原廣西百色市公安局巡警大隊副隊長兼“110”報警臺副臺長冷傳軍,將一名少女送進一家名為“火鳳凰”的發屋,發屋老板要她為客人“按摩”,少女不從,從二樓跳了下去,摔成重傷。事件發生后,當地組織對冷進行了嚴肅處理,新聞單位對此進行了報道。對此,冷傳軍鳴“冤”叫“屈”,兩次起訴至法院,引發了一場“新聞官司”。

 1997528日夜,山城百色市百色館某房間。一陣門鈴聲響過,一對名叫邱桂宵、羅雪梅的青年男女開了門,門外站著幾個威嚴的警察,此時時針指向2230分。公安干警把邱、羅二人帶回“110”進行訊問:“你們二人那么晚了還在賓館搞什么名堂?”邱否認當夜與羅發生過兩性關系,但同時又承認一個多月前曾與羅在百色賓館發生過兩性關系,“110”報警臺即以邱桂宵有嫖娼行為為由罰款4000元后將邱釋放。羅雪梅則一直堅持聲稱自己是清白的,沒有賣淫行為,在冷傳軍等人的同意下,公安干警以羅“態度不老實,要繼續坦白交待”為由置留在報警臺。

 1997529日晚正好是冷傳軍值夜班。當夜23時,值班電話鈴響了,冷拿起話筒,那邊傳來了“火鳳凰”發屋女老板溫柔的聲音:“冷哥嗎?我是林飛燕,我的發廊小姐太少,你那里抓有小姐嗎?請冷哥關照一下呦。”“沒問題,我們抓了三四人呢,正準備放人,你想要是嗎?”冷傳軍問。“是的,我馬上過去看人。”

 約十多分鐘,林飛燕趕到了“110”報警臺。她看中了眉清目秀、有點靦腆害羞的羅雪梅,林飛燕對冷傳軍說:“冷哥,這個女孩子留給我做服務員吧。”冷傳軍沒有二話立即叫人把羅雪梅放了。走出“110”大門時,冷傳軍對羅說:“到發廊后,一定要好好聽老板的話!”林飛燕喊來一輛三輪摩托車與羅一起回到位于百色市中山二路的“火鳳凰”美發屋。不出10分鐘,冷傳軍騎著一輛黑色女式摩托車也來到了“火鳳凰”發屋。冷傳軍走進店里,對羅雪梅再次吩咐道:“在店里,一定要聽老板的話。”說完此話,冷傳軍與林飛燕走到發屋外面,嘀咕了一會兒之后,冷騎上摩托車走了。

 不久,一個中年男子走進了發屋,那男子進門就問:“有沒有小姐按摩?”林飛燕立即答道:“有,你給我50元鐘點費,就帶這位小姐(指羅雪梅)上樓去按摩。”羅表示自己不會按摩,并十分害怕地坐在發屋的沙發上……當夜林飛燕將羅雪梅反鎖在發屋后離開。此時已是萬籟俱寂,靜得有點嚇人,羅雪梅越想越害怕,于是找筆在一張紙片寫了一段這樣的話:“大姐,對不起,我不是那種賣身的小姐。今晚,你叫我上樓跟那位先生,我一直好怕的,我對不起你,謝謝你救我出來,我逃了……”羅雪梅將紙壓在一樓的工作臺上決定逃走,逃出這間令她厭惡、令她窒息的“火鳳凰”發屋。凌晨2時多羅雪梅冒死從發屋后面的二樓窗口往下跳,由于恐懼驚慌,她重重地摔在地上,昏死過去,次日清晨人們發現了身負重傷、已奄奄一息的羅雪梅,立即請來一輛三輪車將羅雪梅送到醫院進行搶救。

經過搶救及精心護理,生命垂危的雪梅脫離了危險,但由于傷勢過重,留下了終身殘疾,這對處于花季的少女是何等沉重的打擊啊,少女的眼睛哭腫了,她想以自殺的方式來結束自己的一生,幸而被人們及時勸阻才避免悲劇的再次發生。隨著雪梅傷勢的好轉,事件真相大白于天下,冷傳軍受到組織上的嚴肅處理:被開除黨籍、撤銷百色市公安局巡警大隊副大隊長職務和降低級別、降低職務工資的處分,并限令其30天內調離公安機關。

 事件發生之后,廣西區紀委主辦的《黨紀》雜志社派出記者曾強、農作豐、梁洪、李春紅于19981月至3月實地深入到百色等地進行采訪,并將根據采訪得來的素材,撰寫成批評文章《青春大控訴:誰害少女終身殘疾?》、《無端被拘,逼入發廊,不甘受辱,跳樓致殘——羅雪梅控訴:還我公道》等先后發表在《黨紀》、《百色市報》、《廣西婦女》及廣西日報主辦的《當代生活報》、《南國早報》上。

 實際上,在以上批評文章尚未刊登發表之前,冷已受到當地組織嚴肅處理。從整個事件中,原來身為人民警察的冷傳軍,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羅的跳樓負有一定的責任。但冷卻不認真從自身找原因,相反卻遷怒于報刊,認為是這些新聞輿論的“曝光”導致他被“革職”至今尚找不到工作。于是1999617日,冷向百色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將多家報刊推上了被告席。

 冷傳軍訴稱:被告《黨紀》、《廣西婦女》、《南國早報》、《當代生活報》、《百色市報》等報刊雜志,未經全面調查核實就刊登了被告曾強、農作豐、梁洪、李春紅撰寫的嚴重失實的批評文章,擴大了不良影響,對原告的人格和名譽造成了嚴重損害,嚴重丑化了原告的人格和形象,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和后果,其行為已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導致原告分別受到中共百色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百色市監察局、百色市公安局開除黨籍、撤銷百色市公安局巡警大隊副大隊長職務和降低級別和職務工資級別的處分,并被限期調離公安機關,致使原告至今找不到工作單位,生活陷于困窘。因此,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費合計人民幣300萬元。

 百色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曾強等記者撰寫的《青春大控訴:誰害少女終身殘疾?》的文章,是根據百色市公安、檢察、紀檢等有關部門調查所取得的材料以及被告曾強等記者采訪了解有關當事人后據所得的事實來撰寫的。有百色市公安局新興派出所、百色市人民檢察院和百色市監察局調查“火鳳凰”發屋老板林飛燕的筆錄,以及受害者羅雪梅的證言證實,該文引用了百色市人民檢察院調查林飛燕和冷傳軍的部分筆錄,及羅雪梅的父親羅精球向百色市人民法院遞交的請示報告,報告中有羅精球的質問“冷傳軍這一行為不是做拉皮條生意、逼良為娼的行為是什么?”等語言,該文有些細節雖然不夠翔實,但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使用對原告冷傳軍人格有侮辱性的語言,原告冷傳軍受到黨紀、政紀處分不是因為該文造成的,而是黨政機關根據調查所得的事實對冷傳軍作出處分決定的。此外,《黨紀》、《南國早報》等報刊刊登、轉載該文的行為是行使國家新聞單位職權,依法行使新聞輿論監督權的行為,不構成對原告冷傳軍名譽權的侵害。原告冷傳軍的起訴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百色地區中級法院于19991217日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冷傳軍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5010元,由冷傳軍負擔。

 冷傳軍接到一審判決書,不甘認輸,向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法院提出上訴。

 今年84日,廣西區高級法院依法對該案進行公開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 liu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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