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運城市兩家結核病醫院三年多來因為競爭,你告我侵犯名譽權,我告你侵犯名稱權,至今沒有完全了結。安國醫院在請求檢察院抗訴的同時,投書本報。
在山西省運城市,有兩家治療結核病的專科醫院。一家是運城市安國中醫結核病醫院,前身是成立于八十年代的運城市中醫結核病醫院。該院的中藥回生膏、回生靈先后獲山西省科技進步一等獎、國家中醫藥科技進步二等獎。目前,該院已接治國內外患者10多萬人次。院長焦安國曾榮獲“山西省優秀青年管理者”、“山西省青年實業家”、“山西省跨世紀杰出青年人才”等稱號。
另一家是守信中醫結核病專科醫院,其淵源可追溯到八十年代籌辦的運城市結核病醫院,負責人李守信、仝麗芳夫婦。他們的中藥“抗癆散”獲山西省科技進步二等獎。
兩家醫院的恩恩怨怨牽扯出了幾起曠日持久的官司。
標的都是100萬
1997年7月,安國醫院一紙訴狀將運城市結核病醫院、李守信及運城市結核病醫院的患者魏斌告到了運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訴狀稱,運城市結核病醫院、李守信自1993年開始,多次對安國醫院的回生靈藥品散布為“假藥、騙人的”等等,而且1993年12月與魏斌“合寫《‘抗癆散’療效獨特——我的空洞肺結核痊愈體會》”,含有詆毀安國醫院名譽的內容。運城市結核病醫院、李守信采取不正當手段將此文多處散發,致安國醫院名譽受到傷害,影響了經濟效益。為此,他們請求法院責令三被告停止對該單位名譽侵害,賠禮道歉并賠償由此侵權行為造成的該單位經濟損失100萬元。
安國醫院起訴運城市結核病醫院名譽侵權不久,運城市結核病醫院以侵犯名稱權為由,將安國醫院告到運城市法院。他們稱,安國醫院刊登廣告和文章,將該院與原告醫院名稱混同,構成了對原告名稱權的侵犯,要求法院責令被告賠禮道歉,并賠償由此造成原告的全部經濟損失100萬元。
醫療資格不合法?
法院最先下判的是名稱侵權案。1998年7月12日,運城市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安國醫院(運城市中醫結核醫院)在其主辦的《回生靈》小報上,將其單位名稱錯印,使之與原告運城市結核病醫院名稱相似,侵犯了原告的名稱權。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的請求,因原告醫院在此期間并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故依法不予支持。法院作出判決:責令安國醫院在《回生靈》報上登載聲明,予以更正,同時向原告賠禮道歉。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因證據不足,予以駁回。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由原、被告各分擔一半。
而另一起名譽侵權案,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至1999年12月29日才作判決。但法院的這一判決沒有對原告安國醫院提供的大量的侵權證據進行認定,而是認為,原告安國醫院1997年7月3日起訴時沒有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其民事權益不具合法性,不受法律保護等,故駁回了安國醫院的訴訟請求。
對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安國醫院不服,上訴到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上訴中,安國醫院認為,《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后,運城地區行署衛生局于1996年3月按照規定給該院頒發了《山西省社會辦醫許可證》,有效期至1997年3月底。該換證時,該院及時填報了換證的有關手續,交衛生行政部門。1997年9月5日,他們才收到了運城市衛生局頒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安國醫院認為,新舊證換發期間,該院應視為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或認可的現有醫療機構,具有法人資格,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他們還向二審法院提交了運城地區行署衛生局關于該院登記注冊的說明。
另外,在上訴中,安國醫院提供了山西省衛生廳關于查封運城市結核病醫院的晉衛醫字(1998第79號文件),以被上訴人運城市結核病醫院不具有民事主體,不能承擔民事責任為由,申請放棄了對運城市結核病醫院的訴訟請求,被上訴人為李守信和魏斌。
山西省高院在審理此案中,一方面確認了安國醫院的民事主體資格,另一方面又認為,魏斌的“體會”內容多是涉及焦安國本人,而非上訴單位,且內容基本上與事實相符,故不構成對上訴人名譽權的侵害;李守信作為運城市結核病醫院的主要負責人之一,在本案中其行為均為單位行為,故上訴人對李守信的訴訟請求不當。這樣山西省高院于2000年8月24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安國醫院的三點疑問
面對名譽侵權案一審、二審的接連敗訴,安國醫院不服,又于今年1月向山西省高院提交了民事再審申請書。前不久,他們還向檢察機關遞交了民事申訴書,請求依法抗訴。
3月底,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安國醫院院長焦安國及其律師——山西省政協常委、山西德明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高淑平認為,此案的一、二審判決均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未能依法維護安國醫院的合法權利,草率地作出了駁回訴訟請求的錯誤判決。
他們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一審法院并未對安國醫院訴請的三被告是否構成名譽侵權作出判決,而僅以安國醫院當時民事權益不具有合法性,不受法律保護為由,判決駁回了訴訟請求。安國醫院方面認為,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立案后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運城市中級法院在對此案進行了近兩年半的審理后,以原告不具有主體資格為由,判決駁回訴訟請求,這種做法顯然不妥。
二、二審法院認定安國醫院具有合法的醫療資格,這就在事實上否定了一審判決。但二審法院又作出了讓人費解的“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運城中院并未對安國醫院的訴訟請求作出判決,所以二審就只能調解和發回重審,但山西省高院不僅未調解,而且還直接作出了“不構成名譽侵權”的終審判決,山西省高院的做法和這一法律規定不符。
三、二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導致判決結果錯誤。安國醫院方面認為,魏斌報寫的“體會”文章內容涉及了“回生膏”、“回生靈”用了4個月沒效果,顯然是針對安國醫院而非焦安國本人。“尤其上述體會內容是經被告李守信篡改的,據魏斌證實,與他原寫體會內容大相徑庭。由此不難看出被告李守信借患者之口對安國醫院故意誹謗、詆毀,進行名譽侵害的事實十分清楚。而李的上述行為明明是個人行為,怎么能說是單位行為呢?難道作為醫院還有篡改患者來信,詆毀、誹謗他人的職能嗎?”
是否會兩敗俱傷?
記者采訪李守信、仝麗芳夫婦時,就“名稱侵權案”想索要一些案件材料,他們說在律師那里,律師不在家。
在守信醫院,記者也得到了早已準備好了的一大堆材料,主要有“焦安國假畢業證、假職稱證情況說明”、“安國醫院不正當競爭事實”、“全國部分上當受騙患者的控訴信”、“揭焦安國假醫、假藥、假廣告及假組織”、“運城安國醫院為何遲遲未能取締”等等。
同行之間存在競爭,這本屬正常,但如果方法不對頭,就容易出現問題。作為記者,我不能說安國醫院和守信醫院這兩醫院誰在搞不正當競爭,但他們的競爭是一種惡性競爭卻是不爭的事實,因為他們都為打官司花費了不少的錢財,不能把所有的精力都用在醫院的管理、醫技的提高和為患者更好地服務上,從而影響了經濟效益。這樣的惡性競爭,受損的不是一家醫院,而是兩家醫院。
就兩家醫院的關系問題,運城市衛生局副局長呂栓過在接受采訪時是這樣認為的:“兩家醫院提出的問題都沒有原則性東西。同類醫院應該互相學習,互相促進,在治療上突出自己的特色,加大自我的宣傳力度,要靠療效、靠服務、靠科技來發展自己,應該把精力放在為病人服務方面,提高療效。”
對呂栓過的觀點,記者是贊同的。一家醫院要贏得患者的信任,要有好的經濟效益,除了靠療效、靠服務、靠科技外,還能靠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