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偉人死后有無肖像權?
2003-04-28 00:00:00 作者:馮偉祥 林捷 

 

周海嬰狀告紹興一珠寶金行侵犯魯迅肖像權案一波三折

我國偉大的文學家、思想家、革命家魯迅先生之子周海嬰狀告紹興市越王珠寶金行,為父親魯迅肖像權討說法一案,821日在紹興市中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原告周海嬰在訴狀中稱,19968月至9月,紹興市越王珠寶金行未經原告同意制售圓形和方形魯迅肖像金卡禮座,并于1996年開始銷售,其單價為935元。金卡正面除中間有魯迅肖像外,其右側書有“紹興近代賢人圖”和落款為魯迅的對聯:“橫眉冷對千夫指,俯首甘為孺子牛,”魯迅肖像左側寫著“紹興市越王珠寶金行承制”和“9999純金”字樣。金卡背面是魯迅先生的生平簡介。

  原告認為,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制售魯迅肖像圓形和方形金卡禮座,顯然侵犯了魯迅的肖像權,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在訴狀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并向原告賠禮道歉,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庭審中,紹興市越王珠寶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提出了相應的代理意見,認為本案中陳述的是紹興越王珠寶金行未經同意使用魯迅先生的肖像權,而與原告周海嬰先生無直接利害關系,原告不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紹興越王珠寶金行已于1996827日因轉制而注銷,原告起訴對象主體資格已消失;魯迅的形象與精神在其逝世后,從某種意義上講便成了民族歷史文化遺產,而不屬于周氏家族私家財產,不存在繼承性。魯迅先生逝世后,其肖像權不存在繼承問題,本案原告周海嬰對魯迅先生的肖像權無繼承權,也對本案事關魯迅先生的肖像權問題無起訴資格。

  紹興市越王珠寶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還提出這樣的問題:使用魯迅先生肖像需要征得周海嬰同意嗎?他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原告方則當庭增加訴訟請求,要求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

  經過激烈的辯論,合議庭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被告紹興市越王珠寶有限公司承制和銷售的刻有魯迅肖像的金卡座,由于事先未征得原告同意,做法欠妥,庫存的產品不再銷售。被告補償原告1.5萬元,被告當庭向原告致歉。但在當天下午簽字確認時,被告卻突然反悔,致使幾個小時前達成的調解協議無效。

有關人士認為,公民的肖像權受法律保護已很明確,而死亡者的公民權自然消

滅,對其肖像權是否應當延伸保護,目前法律尚無明確規定。這起魯迅肖像權糾紛

案提出了一系列值得人們思考的問題:死人是否有肖像權?肖像權中是否有財產

權?公民死亡后的肖像權如何保護?如此看來,此案的法律意義已遠遠超出了該案

本身。

編輯: liu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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