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蔚是某縣一金融單位的職員,去年底,因感情破裂與丈夫離婚。今年元月的一個晚上,獨自在家看電視的曲蔚,發現縣教育臺的熒屏點歌節目中,出現了“張軍、李群為縣某銀行幸良、曲蔚新婚之喜點歌,祝他們白頭偕老,美滿幸福!”的字幕,她當時簡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半小時后,她又看到縣電視臺播放的MTV中也出現同樣的字幕。這對她來說簡直是侮辱,因為曲蔚在離婚前,就有一些人謠傳她早已與幸良有曖昧關系而離婚的,而與曲蔚只是同事關系且已有女朋友的幸良,更是承受著親友指責,面臨愛情危機的壓力。此后的一段時間,各種謠言一直不斷糾纏著曲蔚、幸良,使他們擺脫不了痛苦的折磨。為維護權益,曲蔚、幸良便將化名為張軍、李群的喬某和葉某訴至法院。法院經深入調查,認為喬某、葉某的行為損害了原告的名譽,應承擔民事責任。而兩電視臺未審查核實就隨歌播出了有損原告名譽的字幕,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于是法庭責令被告喬某、葉某具結悔過,當庭對曲蔚、幸良賠禮道歉;縣電視臺、縣教育臺必須在判決生效的七日內,連續三天在其點歌節目中播出對原告曲蔚、幸良的道歉書,為原告恢復名譽,同時判處四被告分別賠償兩原告的精神損失費、名譽損失費。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本案中,喬某、葉某通過點歌故意捏造事實,侵害他人名譽,而兩電視臺未經查實而播放侵害他人名譽的有關字幕,他們的行為都侵害了曲蔚、幸良的名譽權。因此,法院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損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要求賠償損失”的規定作出的判決是正確的、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