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2月3日,《南方周末》發表了一篇該報記者的采訪文章,即《“幽靈”線纜廠家大連現形》,據該報記者報道,“津成”和“柳青”兩個電線電纜廠家的產品有質量問題,在《南方周末》記者調查時,王海曾積極參與并向大連執法部門進行了舉報。由此引發了今年年初的“王海大連打假事件”,成為當時全國新聞關注的熱點。隨后,津成在大連的銷售中心便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在大連起訴了《南方周末》所在的“南方日報社”及王海,要求賠償名譽損失費70多萬元。8月27日,法院一審判決王海和南方日報社敗訴。
案情簡介
1999年12月3日,《南方周末》第16版刊登了一篇題為《“幽靈” 線纜廠家大連現形》的報道(以下簡稱“幽文”),該文章以“‘越假的東西反而越真’,該報記者與王海調查,揭示了兩家電線電纜廠在大連‘劣幣驅逐良幣’的離奇現象……”為導言,引出全文,文中描述了大連市黃河路的兩家最為風光的銷售門市,其一即為“津成電線電纜集團大連銷售中心”。而王海則以北京大海商務顧問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向有關部門提交了大連偽劣線纜泛濫狀況調查報告。《南方周末》把津成電線電纜大連銷售中心的住所地“黃河路86號”指為銷售偽劣線纜產品的場所,并把其懸掛著各種榮譽牌匾的門面照片刊登在該文的題下。
津成電線電纜大連銷售中心于1995年6月9日經工商機關核準注冊成立,是任丘市津成電線電纜有限公司及天津市津成電線電纜有限公司的銷售代理,經營方式為批發零售,代購代銷;經營范圍為機電產品,電線電纜。津成電線電纜大連銷售中心發現《南方周末》的報道后非常憤怒,認為其文章報道失實,遂向大連市西崗區法院起訴,要求《南方周末》所屬的南方日報社及王海、北京大海商務顧問有限責任公司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而南方日報社及王海則認為報道屬實,不存在侵權的問題,津成電線電纜集團大連銷售中心確實存在售假的現象,因此津成的指控是錯誤的,并據此提出反訴,要求其對南方日報社及王海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法庭審理
津成電線電纜集團大連銷售中心在法庭審理中訴稱,《“幽靈”線纜廠家大連現形》一文的報道嚴重失實,其行為已給其聲譽及經濟效益造成了一定的損失。因此,津成電線電纜大連銷售中心要求南方日報社及王海、北京大海商務顧問有限責任公司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及名譽損失30萬元。
被告南方日報社和王海則辯稱,“幽文”只是說明任丘和天津兩家生產公司存在的問題,原告津成電線電纜大連銷售中心只是津成電線電纜集團大連銷售中心代理商,故應由該生產廠家主張權利,原告不具備主體資格;至于“幽文”,是實事求是的報道,原告實際上確實是一個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廠家,所以并不存在侵權;因而原告應向南方日報社賠禮道歉并賠償直接經濟損失2.3743萬元。
法庭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津成電線電纜有限公司系依法成立的企業法人,其在合法經營范圍內進行的經營活動及其企業法人的聲譽均受法律保護。被告南方日報社在其子報《南方周末》刊登的“幽文”及題下照片,直指原告經營場所為“幽靈”現形地,把原告描述成銷售偽劣線纜產品的企業,其行為直接損害了原告的企業形象,侵犯了原告作為企業法人的名譽權。因“幽文”系由被告王海參與調查形成,并以被告北京大海商務顧問有限責任公司名義提出了調查報告,對“幽文”失實內容負有直接責任。據此原告請求判令被告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公開賠禮道歉合理,應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因侵犯造成的經濟損失,證據不足,不予支持。被告王海、被告南方日報社提出反訴請求,與法無據,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南方日報社、王海、北京大海商務顧問有限責任公司在《南方周末》上公開道歉,為原告恢復名譽,并賠償原告3萬元;立案費由原告承擔1000元、南方日報社承擔1000元、王海及其大海商務顧問有限責任公司承擔2000元。
一審判決過后,南方日報社及王海不服,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