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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張小姐,自2000年2月,用“紅顏靜”的網名開始上網,并主持管理e龍網站社區站點里的一個名為“接觸無限”的文學版塊。“紅顏靜”成為網上的知名人物。被告俞某,其“大躍進”的網名在e龍網站也是響當當的。原告、被告互知對方的姓名和網名。2001年3月的一天深夜,張小姐上網時發現俞某以“大躍進”的網名在公開版塊上發出了侮辱她的帖子,稱其為網上“交際花”,還有一些不堪入目的言語。張小姐當即回帖要求對方不要侮辱他人,當版塊的管理人員刪除侮辱張小姐的帖子后,“大躍進”又將先前的帖子復制多份,放到其他公開版塊上。接下來的幾個月,“大躍進”在各公開版塊發表了大量帖子,以更為惡劣的語言侮辱“紅顏靜”,他還假冒張小姐的名義,捏造了極端下流的留言。許多與“大躍進”有同樣心態的網迷,對上述侮辱誹謗性的帖子大量跟帖附和,影響十分惡劣。忍無可忍的張小姐于2001年6月8日將俞某告到南京市鼓樓區法院。 張小姐和她的律師下載了許多“大躍進”侮辱她的帖子作為證據,還對證據進行了公證。法院對網站的信息資料辦理了證據保全手續,調出了“大躍進”的上網次數、時間及IP地址,查清了“紅顏靜”即是張小姐,注冊級別為真實網友;“大躍進”的真實姓名為“躍進”,注冊級別為注冊網友。俞某否認自己是“大躍進”,法院在多家媒體管理部門的配合下,通過“大躍進”上網的IP地址,查到了俞某的家庭電話,證明“大躍進”用的是俞某的電話。 2001年7月11日,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原告代理人當庭出示了原、被告在網友聚會時和眾多網友在一起的合影照片,說明他們不僅相互熟識,而且也被眾多的第三者所熟識,由此說明被告的行為給原告帶來的名譽侵害。被告方辯稱,可能是別人用“大躍進”的網名對原告進行了侮辱和誹謗。之后,見身份無法抵賴,被告代理人又出示了經合法公證的“紅顏靜”與被告對罵的網上下載證據,還指出網上對罵本是玩笑,當初原告若不回擊而是回避,被告會很快收場,意在說明事端的釀成,原告也有責任。 法庭依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及法庭調查的證據認定,被告是事端的挑起者,被告在明知原告的網名和真實身份的前提下,對原告進行人格侮辱和誹謗,侵權事實成立。網絡和網名雖含有虛擬的一面,但并不虛幻,網絡的虛擬只是針對空間而言,而每一個網名都是一個活生生的人的代稱。更何況被告也知道眾多的第三者網友熟知原告的網名和真實姓名,故侵權事實不容否認。據此,法院當庭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俞某停止對原告張小姐的名譽侵害,并在e龍網站西祠胡同站點向原告賠禮道歉,如被告拒絕,法院將在一家知名網站上公布判決書;同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1000元。 [簡評] 在網上侮辱網友而輸官司,這在我國尚屬首例。網絡方面的法律制度滯后,網上各種各樣的侵權行為較為普遍,一些人之所以敢在網絡上發表侮辱他人的言論,關鍵的一點就是他們認為網絡是虛擬的、不受約束的自由空間。其實,“因網絡是虛擬空間,故不存在侵權”一說根本不成立,此案的判決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用網名對網名進行網上侵權,只是侵權的方式不同,載體不同,但適用法律原則是一樣的。此案的判決對于凈化網絡空間、規范網民言論有著積極的意義。 (點評:天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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